至于反面的论调,我们至少可以举马戈尔德(C.W.Margold)做代表。他做了一本专书,叫做《性自由与社会制裁》(SexFreedomandSocialControl,1926)。马氏以为人类一切行为都有它们的社会的关系,性行为尤其是不能做例外,初不问此种行为的目的在不在子女的产生。他以为霭氏在性心理学方面,虽有极大的贡献,但因为他太侧重生物自然与个人自由,对于社会心理与社会制裁一类的问题,平日太少注意,所以才有这种偏激的主张。这是马氏的驳论的大意;他还举了不少从野蛮、半开化,以及开化的民族的种种经验,以示社会制裁的无微不入、无远弗届。
对于这个问题,我很想做一个详细一点的讨论,并且很想贡献一种平议,但现在还非其时。不过这平议的大旨是不妨先在这里提出的。霭氏因为看重个人自由,所以把性道德建筑在个人责任心的基石之上,因为看重生物的事实,所以主张自然冲动的舒展,主张让它们自动地调节,而自归于平衡。自然的冲动既然有这种不抑则不扬、不压迫则不溃决的趋势,那么,只要再加上一些个人意志上的努力,即加上一些责任心的培植,一种良好的性道德的局面是不难产生与维持的。这种见地,我以为大体上虽可以接受,却有两个限制。一是霭氏所假定的对象是去自然未远的身心十分健全的人,这种人在所谓文明的社会里似乎并不很多。他们自然冲动的表现,不是不够,便是过火,而能因调剂有方、发皆中节的,实在并不多见。中国古代的圣哲不能不说“不得中行而与,必也狂狷”的话,原因也就在此。第二个限制是责任心的产生似乎也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而究竟应该用什么方法来培植它,霭氏也并没有告诉我们。要是马氏和其他特别看重社会制裁的人的错误在过于侧重外力的扶持,霭氏的错误就在太责成个人,而同时对于个人自己制裁的能力,并没有给我们一个保障。
性道德应以社会为归宿的对象,是不错的,应以个人的自我制裁做出发点,也是不错的。制裁不能不靠责任心的培植,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结论。但制裁与责任心的养成,一面固然靠一个人的身心健康,一面也不能完全不仗外力的扶持。但这层霭氏却没有完全顾到。但所谓外力,我以为并不是一时代的社会的舆论,更不是东西邻舍的冷讥热笑,而是历史相传文化的经验。这又是马氏的观察所未能到家的地方,说到这里,我们中国儒家的教训就有它的用处了。以前儒家讲求应付情欲的方法,最重一个分寸的节字(后世守节的节字已完全失却本意),所谓“发乎情,止乎礼义”,便是这节字的注脚,我们和西洋的宗教人士不同,并不禁止一个人情欲的发动,和西洋的自然主义者也不同,并不要求他发动到一个推车撞壁的地步,但盼望他要发而中节、适可而止,止乎礼义的义字便等于宜字,等于适可而止。这适可的程度当然要看形势而定。夫妇之间的**的适可程度是一种,男女朋友之间的当然又是一种。张三看见朋友李四的妻子,年轻、美貌、人品端庄,便不由得不怦然心动,不免兴“恨不相逢未嫁时”之感。这就叫做“发乎情”,情之既发,要叫它立刻抑制下去,事实上当然不能,理论上也大可不必,要让它完全跟着冲动走,丝毫不加隔阻,势必至于引起许多别的问题,非特别喜欢多事的人也绝不肯轻于尝试。所以张三要是真懂得情理的话,就应当自己节制自己,他尽可以增加他敬爱李四妻子的程度,提高他和他们的友谊关系,而不再作“非分”之想,那“非分”的“分”就是“分寸”的“分”,这就叫做“止乎礼义”。发乎情是自然的倾向,止乎义也未始不是,不过是已经加上一番文化经验的火候罢了。“发乎情,止乎礼义”七个字,便是一种文化的经验,谁都可以取来受用,来培植他的自我制裁的能力,来训练他对人对己的责任心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