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时至今日,我们对于女子职业自由与经济独立的问题,实在已经可以有一个比较圆满的解决办法。在原则下它是毫无疑问,上文早就说过。就实际而论,我们折衷近年来一部分通人的见地,以为有一种看法与两三种办法,值得提出来商量。一、就健全的女子而论,我们总得承认生育是她们一生最主要的任务,不论为她们自身的健康计,或为种族全般的发展计,这任务都是绝对少不得的。至少就她们说,——不就她们说,又就谁说——职业的活动与经济的生产只得看做一件附属的任务,一件行有余力方才从事的任务。这是看法。由这看法,便产生下列的一些办法。无论一个女子将来从事职业与否,她应该有一种职业的准备,应该培植一种经济生产的能力。宁使她备而不用,却不能不备。在她受教育的时期里,除了普通的教育以外一切有职业训练的机会,也应当为她开着,就是那些平日专为男子而设的,也不应稍存歧视的态度,目的是在让她们各就性之所近,有一个选择的自由。同时我们当然不希望一班极端的女权运动者出来吹打鼓噪,因为这种吹打鼓噪的功夫也未始不是自由选择的一个障碍。有了职业与经济独立的准备,用也行不用也行,要用的活,我们以为不妨采取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一是直接适用上文所提宾主的看法的结果。一个精力特强的女子,尽可于生育与教养子女之外,同时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事业,但总以不妨碍子女的养育为限。二是精力寻常或觉得同时不能兼顾两种工作的女子便不妨采取罗素夫人所提的分期办法,就是,在婚姻以后,最初十年间或十五年作为养育子女的时期,过此便是从事职业的时期。这两个办法,我认为都很妥当。这两个办法又可以并做一个说,就是上文所说宾主的地位到了后来,不妨逐渐地对掉,起初养育子女的工作是绝对的主,后来子女渐长,不妨变做相对的主,到了子女都能进学校以后,职业的活动即作“夺主”的“喧宾”,亦无不可。
三、霭氏主张凡是不生育的性行为、性结合,与社会无干,社会不当顾问。这个主张可以说是富有革命性的。西洋社会对于这种主张,到现在当然还是反对的多,赞成的少。在赞成的少数人中间,在美国我们至少可以举一个做过三十年青年法庭的推事林哉(B.B.Lindsey)。在英国,则至少有哲学家罗素。他根据了三十年间应付青年性问题的经验,起初做了一本《现代青年的反抗》(TheRevoltofModernYouth,1925),所谓反抗,十分之九是对于旧的性道德观念的反抗,对不合情理的宗教、法律与社会制裁的反抗;全书的理论与所举的实例,几乎全部可以做霭氏的“婚姻自由论”的注脚。林氏后来又发表一本《伴侣婚姻》(CompanionateMarriage,1927)。要是《反抗》一书所叙的是问题,这本书所要贡献的便是问题的解决方法了。这方法是很简单的,就是:男女以伴侣方式的结合始,一到有了子女,才成为正常的婚姻,在没有子女以前,双方离合,却可不受任何限制。所谓伴侣的方式,就是一面尽可以有**的关系,而子女来到的迟早则不妨参考经济和其他的环境情况,运用生育节制的方法,而加以自觉的决定。这种见解,可以说是完全脱胎于霭氏的学说的。罗素的见地则详于他的《婚姻与道德》一书中(MarriageandMorals,1929,中译本改称为《婚姻革命》),大体上和林氏的没有分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