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序
译了《性的教育》以后,进而续译霭氏的《性道德论》,似乎是很合情理的,性教育的效果所及,以个人方面为多,性道德的,则以社会方面为大。性教育是比较现实的,性道德是比较理想的。由个人推而至社会,由现在推而至未来,所以说很合情理。
霭氏的《性道德论》,实在有五根柱石:
一、婚姻自由
二、女子经济独立
三、不生育的性结合与社会无干
四、女子性责任自负自决
五、性道德的最后对象是子女
这五根柱石的实质与形式,具详本文,无须重复的介绍。不过它们的价值,不妨在此估量一下。
一、婚姻自由的理论,我想谁都不会持异议。不过有两点应该注意。西洋的婚姻制度,历来受两种势力的束缚,一是宗教,二是法律,这法律的一部分又是从宗教中来,所以束缚的力量是分外的大。唯其如此,霭氏在这方面的议论,便不能不特别的多;好比因为西洋人对于性的现象根本认为龌龊的缘故,他就不能不先做一大番清道夫的工作一样。这是一点。霭氏这里所称的自由,似乎目的端在取消宗教、法律与其它外来的束缚,是很消极的;至于怎样积极地运用自由,使婚姻生活的效果对于个人、对于社会,以至于对种族,可以更加美满,霭氏却没有讨论到。而所谓“积极的运用”里面,往往自身就包含相当客观条件的节制,这一层霭氏也没有理会。自由是应该受客观条件的范围的,否则便等于自放,等于“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没有不遭灭顶的惨祸的。霭氏在下文说:“往往有很有经验的男子,到选择女子做妻子的时候,便会手不应心、身不由主起来;他最后挑选到的结果未始不是一个很有才貌的女子,但是和他的最初的期望相较,也许会南辕北辙似的丝毫合不拢来。这真是一件奇事,并且是万古常新的奇事”。霭氏写这几句的时候,也许精神分析派的心理学说还不大发达,从这一派学说看来,这种手不应心的婚姻选择实在并不是一件奇事,并且只要当事人在事前稍稍受一些别人的经验的指导,即稍稍受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不完全诉诸自由行动,它就不会发生。这是第二点。就中国与今日的形势而论,我以为第一我们不必像霭氏那般的认真。中国以前的婚姻,也是不自由的,但是束缚的由来,不是宗教,也不是法律,而是家族主义的种种要求,无论这种种要求的力量在以前多大,到现在已经逐渐消散,而消散的速率要比西洋宗教与法律的还要来得快。结果,尤其在大一些的都会里,不自由已一变而为太过自由,而成为一种颓废的自放。好比自鸣钟的摆一般,以前走的是一个极端,现在又是一个极端。要挽救以前的极端,我们固不能不讲些自由,要免除目前的极端,更不能不讲求些客观条件的节制。霭氏所自出的民族,是一个推尊个人与渴爱自由的民族,所以他的议论也很自然地侧重那一方面。但我们的文化背景与民族性格未必和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完全相同,斟酌采择,固属相宜,全部效颦,可以不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