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维肯定“理性”具有构造概念和推演概念之间关系的作用,而“理由”则为人类知识的“普遍之形式”。但联系中国古代的思想资源,他无法不稍加分解“理”之一字是否亦有伦理学的意义。《礼记·乐记》云:“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31]于是“天理”“人欲”两大概念由是而生。《乐记》援引之后,静安先生又具引孟子、二程子、上蔡谢氏,证明“理”之伦理学的内涵。朱子论“天理”和“人欲”有云:“有个天理,便有个人欲。盖缘这个天理,须有个安顿处,才安顿得不恰好,便有人欲出来。”又说:“人欲也便是天理里面做出来,虽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32]王国维认为朱子之说颇值得玩味。戴东原解“理”则说:“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天理云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自然之分理,以我之情,絜人之情,而无不得其平者也”,[33]王国维也极为重视。他写道:“朱子所谓‘安顿得好’,与戴氏所谓‘絜人之情而无不得其平’者,则其视理也,殆以‘义’字、‘正’字、‘恕’字解之。于是理之一语,又有伦理学上之价值。”[34]然而依西方哲人的观点,“理”除“理性”“理由”的含义,实别无他意。所以好人行善和恶人为恶,并非缺少理性所致。因此王国维在文章结尾总括写道:“理性者,不过吾人知性之作用,以造概念,以定概念之关系,除为行为之手段外,毫无关于伦理学上之价值。”[35]我们无法不看重《释理》一文的现代思维方式和它所体现的形上的学术求索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