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权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8)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分得剩余财产。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主要有:
(1)出资义务。股东是以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填补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机构,对外代表公司,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可以在法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外,决定公司的有关事项,并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其成员为3~1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
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