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是子公司,也即其股份或资产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按照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程度,子公司又分为全资附属子公司和非全资附属子公司。全资附属子公司为其资产或股份完全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即当母公司拥有子公司100%的股份时,该子公司就是全资附属子公司。在理论上,非全资附属子公司又有两种具体形式:一是参股公司,即该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以上100%以下的股份;二是被参股公司,即该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或50%以下的股份。但在实践中,纯粹按照确定的控股比例进行分类的做法未必妥当。对于股份分散程度较高的公司如股份公司而言,母公司持有子公司20%或30%,甚至10%的股份,就足以实现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
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但在经济上又可能结为一体,其相互之间因控制比例变动而产生的错综复杂关系,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理论界及实务领域的高度重视。在我国公司中,对于类似情况已经有所规定: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其他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必须依法向有关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报告和披露;子公司不得收购母公司的股份等。除此以外,公司财务制度上还要求控股达到一定程度时使用合并会计报表等。
(3)根据公司管辖关系,公司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根据公司的管辖关系,具有管辖和被管辖关系的公司分别被称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所谓总公司,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各种业务活动,并管辖所属分公司或非独立经营机构的公司,这种公司有时也称本公司。相应地,所谓的分公司是指受总公司管辖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经营机构,通常仅限于以“分公司”命名的非独立经营机构。这是分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根本区别。
在我国以往的外贸公司体制中,分公司具有特定的含义。在我国外贸实践中,所谓的分公司是指仅在行业管理上隶属于总公司的公司。此类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以外的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其业务和经营活动也基本是独立的,且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外贸体制上和《公司法》意义上的含义完全不同。目前随着外贸体制的改革,关于外贸公司的分类标准正在逐渐接近《公司法》的分类。
《公司法》的修订及主要内容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变更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对内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我国《公司法》的修改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