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任何公司都要设经理一职?有限责任公司中经理由谁聘任和解聘?经理的职责有哪些?经理主要对谁负责?法律对公司经理人有哪些要求?看完本章的内容,你就会有所了解。
2.1 《公司法》概述
什么是公司
1.公司的基本特征
公司是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公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依法成立。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方式、程序成立的经济组织,才能称为“公司”。
(2)以营利为目的。公司能够充分自主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的需求组织生产经营,通过提高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来实现其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3)是企业法人的主要类型之一。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主要组织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公司必将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
(4)实行权责明确、科学管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2.公司的种类
公司的种类,可以因不同的分类标准而作不同的分类。
(1)通常,人们是以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形式的不同而加以分类。主要有以下四种:
①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所有的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所有的股东都不能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公司的债务;所有的股东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所有的股东都是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来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是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对超出公司全资产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③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股东之间的责任是不同的:有的股东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来对公司承担责任,有的股东则是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④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公司的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只以其所认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责任。
以上四种分类,是公司最基本、最常见的分类。
在我国,按照《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我国只能设立两种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允许设立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2)根据公司间的控制关系,公司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公司彼此间可能存在某种特殊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依照控制关系的存在依据,大致分为合同控制关系和资产控制关系两种。在企业集团问题上,因这两种控制关系而形成的企业或公司关系,均可纳入企业集团的范畴。但在《公司法》中这种控制关系仅指资产或股权控制关系。
在此种控制关系中,一方为母公司,另外一方为子公司。所谓的母公司是拥有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并直接控制其经营的公司,有时也被称为控股公司。但在理论上,控股公司不同于母公司。控股公司有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两种基本形式。纯粹控股公司为仅以控制或持有其他公司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控股公司并无其他设立目的。混合控股公司的设立目的并不在于控制或持有别的公司的股份,通常有其他类型的公司业务,对其他公司的控制系因设立宗旨以外的原因形成的。在国家管理制度中,纯粹控股公司原则上属于投资公司范畴,混合控股公司则属于母公司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