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与此同时,该法列举了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对因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官司能否调解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其权力来自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行政机关只能依法行政,不能违法行政,更不能随意放弃或转让国家赋予的行政权,这既是行政机关的权利,同时也是它的义务。正是由于行政机关无权处分实体权利,不具备调解的前提,所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适用调解,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上作出让步以求迅速结案。人民法院只能用判决的方式结案,对正确的决定判决变更。
《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中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也就是说,如果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原告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原、被告之间就赔偿的数额进行调解。
如果在法院判决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怎么办?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之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以下措施,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1.划拨。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罚款。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判决的,从期满之日起,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6.3 仲裁
什么是仲裁
1.仲裁的特点
仲裁又称公断,它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交付给独立的第三方(仲裁委员会),由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非司法程序。
我国解决民、商事纠纷有四种途径:人民调解制度、行政处理制度、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仲裁是处理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它与其他形式相比有以下特点:
仲裁具有自愿性。
它是指仲裁的开始、继续与终止均取决于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人不得强制。这一点与诉讼(打官司)相区别。申请仲裁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同意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达不成仲裁协议的不予受理。仲裁开始后,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方式都由当事人选定。
(2)仲裁机构在性质上属于民间机构,而不是国家设立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它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依其自身公正的仲裁活动树立自己的威信,谋求生存和发展。
(3)仲裁具有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