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行政官司中,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不能以调解的方式审结案件。该原则的例外是,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可以就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5.在行政官司中,被告行政机关没有反诉权,不能对原告提起反诉。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下列四个基本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四个基本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和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人民法院依此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从而判定行政案件是否成立。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
1.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不服海关处理决定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即同一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它包括两层含义: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该复议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下列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按《行政诉讼法》的特别规定,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起诉的,既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哪个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原告同时在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对事实的认识;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对法律、法规或规章的适用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包括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例如劳动教养、强制收容审查,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哪个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原告既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可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地、居所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一般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也叫诉讼主管范围。具体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是说人民法院在什么范围内对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拥有受理、审判的权力。
《行政诉讼法》第11条概括地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法对受案范围具体列举了其中八项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