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避免成员方的进口许可证程序影响贸易的正常运行,《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对成员方的进口许可程序进行了规范。
(4)为使原产地原则不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原产地规则协议》规范了成员方确定原产地的标准,强调应当建立公正、透明、可预见、可操作和统一的原产地规则。
WTO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
WTO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主要体现在:
1.《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中的优惠贸易安排
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中,世贸组织明确指出,最不发达国家仅承担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义务;通过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增强它们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能力,并因此而获益。
2.国际收支困难实施进口限制时履行的最低水平义务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如果出现国际收支严重不平衡,或对外金融地位受到严重威胁时,可以为平衡国际收支采取措施。
3.实施保障措施时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
一成员在履行减让义务时,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出现,某种产品大量进口,造成国内工业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威胁时,可以遵照一定的规则实施保障措施。如果实施保障措施的国家是发展中国家,则实施期限最长可达到10年;而发达国家,实施期限一般为4年,经授权一般也不超过8年。
4.涉及发展中国家产品反倾销时的优惠安排
《反倾销协议》规定,发达国家在实施反倾销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在特殊情况时要给予特别考虑,尤其该发展中国家成员如果主要依靠某一种或几种出口产品时,针对这些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应当尽可能考虑协议规定的建设性救济措施。
5.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在补贴和反补贴方面的优惠
《补贴和反补贴协议》规定:最不发达国家和人均国民收入不到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不必取消禁止使用的出口补贴;其他发展中国家,则可在8年时间内(并可申请延长)逐步取消此类补贴。对于依国内产品使用情况而定的补贴(即当地成分要求)其禁令在5年内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为8年。
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各成员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外汇管制、国内销售要求等。这些措施,被认为违反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使用数量限制的规定。协议规定,给发达国家两年的过渡期,给发展中国家五年的过渡期,给最不发达国家七年的过渡期。
7.《进口许可证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
《进口许可证协议》要求成员的许可证签发当局应特别考虑给新的进口商分配许可证,特别是来自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商。发展中国家可延期两年使用进口许可程序中有关自动许可证的规定。
8.《海关估价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
发展中国家执行《海关估价协议》的过渡期为5年。
9.《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
《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规定:各成员应考虑到发展中成员在其境内履行相关义务在体制安排方面的特殊需要,对他们给予差别和优惠的待遇,确保这些措施不会阻碍其出口。发展中成员,仍可按照他们的技术和社会经济的特殊情况制定某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目的在于保持与他们的发展需要相一致的当地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
10.发展中国家可以依本身发展水平实施《关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
《关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规定,各成员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要求,给予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产品较长的适应期,以维持其出口机会,并可根据他们的请求,以及其财政、贸易和发展的需要,有限期的全部或部分免除其在该协议承担的义务。
11.《农业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