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商标的使用对象,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指使用于各种商品之上,标示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标。服务商标指使用于服务项目,用以区别服务提供者的商标。服务商标一般为饭店、旅店、餐厅、旅行社、航空公司、银行、保险公司、邮电部门、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修理企业等各种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所使用。
(3)根据商标使用者的不同,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集体商标。制造商标又称生产商标,指生产企业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装配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销售商标又称商业商标,指从事销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在自己销售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注册供其成员使用的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集体商标一般不允许转让。
(4)根据商标的作用,分为等级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等级商标指同一企业在同一类产品上使用的表明商品的不同特点和质量的系列商标。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的商标,用以证明该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防御商标指商标所有人为保护其注册商标不受侵犯,在原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注册的与原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种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在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上是完全相同的,但其使用商品的范围不相同。在其他商品上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不在于使用,而在于保护原注册商标不受非法侵害,因此,不会因不使用而被撤销注册,因而是保护驰名商标的重要措施之一。联合商标指商标所有人为保护其注册商标不受侵犯,在原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注册的与原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若干商标。
(5)根据商标显著性的强弱程度,将商标分为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和叙述商标。臆造商标指由杜撰的词汇构成的无特定字面含义的商标。任意商标即利用现有词汇或图形构成的、但其字面含义与标示的商品属性没有关系的商标。暗示商标即由间接暗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非叙述性标志构成的商标。叙述商标即由直接叙述商品的名称、产地、原料、质量、重量、数量、功能或服务的名称、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构成的商标。
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对商标法的理解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上商标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系统、全面地调整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和转让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典式法律,不再包括其他法律规范。
广义上的商标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在商标的使用、注册申请、审批和转让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广义上的商标法主要由以下3个部分组成:
(1)商标法典。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系统、全面地规定商标申请、审批、使用、保护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具体指1982年8月23日制定,1983年3月1日起实行,又于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改的以及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商标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商标法典制定的有关商标申请、审批、使用、保护、转让等专门性具体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是指2002年8月3日国务院第358号令公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3)其他法律中有关商标问题的规定。例如:我国刑法中有关商标侵权犯罪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标侵权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1.商标法的调整对象
商标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管理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之间在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有权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