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管理专利部门的行政调解。专利侵权纠纷发生后,管理专利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在对纠纷进行处理时,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证据问题。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均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提供有关证据。专利法规定,对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即被诉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以方便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准确及时地处理纠纷。
由哪些机构来解决侵害专利权的纠纷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是侵犯其专利权。对于侵犯专利权所引起的纠纷,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如果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害,则实施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以及赔偿损失等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当事人在选择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侵害专利权的纠纷时,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仍然可以依法选择司法的最终解决。
选择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侵害专利权纠纷时,当事人需要依照诉讼法等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向某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其他案件有所不同,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所指的侵权行为地包括:
(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4)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侵权行为地还包括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专利案件因为可能涉及到制造者、销售者等产品生产和流通的整个环节,因此还包括共同管辖的问题。如果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冒充专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冒充专利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冒充专利的行为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国家正常的专利管理秩序,必须依法予以查处。对于冒充专利的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假冒他人专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