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1995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及其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1986年1月25日1987年12月2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及其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0年4月12日)及其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等。
6.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及其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7月20日)、《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20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21日)、《私营企业登记程序》(1991年7月20日)等。
企业如何分类
1.按照企业的资本构成、责任形式和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可以把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这也是世界上对企业类型的最通常的划分方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也将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作为我国企业的基本法定分类,目前,我国已颁布了《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
(1)独资企业。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该类企业,从经济上分析,它由一个自然人独立出资,一般来讲,资本数额较少,企业规模较小,承受风险能力较差。由于上述情况,从组织上分析,其设立、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比较简便,能很快地设立,也能因情况变化而迅速变更和终止;在法律上,它是由一个自然人独立出资;在经营管理上,出资人依法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所得利润归出资人独立享有,同时出资人要独立地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人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经济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该类企业的财产由投资人(合伙人)所共有。合伙企业形成的基础及法律表现形式是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出资人共同经营,其收益按出资份额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分享,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虽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情况下它不具备法人资格。
(3)公司。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份制企业法人。公司是资本主义国家中企业组织形式中最重要的一种企业形态,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
2.按经济类型对企业进行分类
这是我国对企业进行法定分类的基本做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有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涉外经济(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及港、澳、台投资经济)等经济类型,相应地我国企业立法的模式也是按经济类型来安排,从而形成了按经济类型来确定企业法定种类的特殊情况。它们是:
(1)国有企业。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国家,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在我国,国有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发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及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还包括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