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恩斯在《论概率》的序言中这样写道:“最早提出本书主题的是博学多才的数学家戈特弗里德·威廉·莱布尼茨[7]。他在23岁时撰写的学位论文《选立波兰王的政治证明典范》中,第一次将概率纳入了逻辑学的体系范畴内。”在《论概率》第一章的开篇,凯恩斯又从莱布尼茨的经典著作《人类理智新论》中,引用了这样一段文字:“我不止一次呼吁,应该创造一种全新的、能够反映事件可能性大小的逻辑学。”
由此可见,从很久以前开始,就已经有像莱布尼茨这样试图将概率纳入逻辑学范畴的数学家了。实际上,有一种非常流行的说法认为“概率”一词的英语probability,就源于英语单词provability,意为可证明性,这也直接证明了两者之间的联系。
在法庭上,这种可证明性是非常重要的。法官必须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裁定嫌疑犯是否有罪。在这种情况下,控方就需要通过证据进行逻辑分析举证,证明嫌疑犯是有罪的。实际上,通过控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嫌疑犯100%有罪的案例是非常罕见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证据都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或然性)证明嫌疑犯有罪。通过综合分析这种或然性证据,裁定嫌疑犯是否有罪是法庭的职责。
由此可见,法庭正是逻辑概率发挥作用最活跃的场所。由于莱布尼茨本身就是律师,因此自然会产生将概率视为逻辑学范畴的观念。
实际上,如果将法庭推理的概率分布用百分比表示,就会发现其荒谬之处。比如,当认定“某个嫌疑犯有罪的概率是80%”时,如果从概率论的角度来思考,就会做出下述推理:在面对与这个嫌疑犯相同的状况时,假设有100名嫌疑犯留下了相同的证据,那么其中就有80名嫌疑犯是真正犯了罪的。
这个结论明显是荒谬的。在现实中,只有一名嫌疑犯,假设有100名嫌疑犯本身就是毫无意义的。不仅如此,嫌疑犯要么是罪犯,要么不是罪犯,两者只能选其一,这一点是十分明确的。只不过法官并不确定嫌疑犯到底有没有犯罪而已。因此,法院才要通过或然性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最终裁决。由此可见,这种概率并不适合法院。
小母马诉讼事件与选美比赛诉讼事件
凯恩斯在《论概率》中,也对法院裁决的概率进行了分析。
凯恩斯引用的实例之一就是一位驯马师于1909年提起的诉讼案件。这桩案件的起因是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与原告约定用于**育种的小母马直接卖到了南美洲。对此,法院需要进行评估,明确小母马在育种成功后,将给原告带来多少利益。这就要求根据偶发事件形成的连续链条进行推理,需要考虑小母马顺利成年、健康状况良好、不存在不孕不育的状况,也未发生早产意外,并且平安产下小马等情形。作为法官,需要对这一系列情形的可能性进行预测评估。可以说,这是一种典型的符合“风桶逻辑”的分析方法。
另一个案例是1911年发生的卓别林诉讼希克斯案。这是一桩关于新闻媒体举办的选美比赛的诉讼案件。原告卓别林在地区投票中排名第一,但是作为评委的希克斯只对地区的50位参赛者进行面试,从中选出了12位进入下一阶段的面试。这导致卓别林落选,遗憾地退出了比赛。针对这一问题,卓别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希克斯赔偿经济损失。在这一案件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假设原告得到了参加面试的机会,那么她最终入选12人名单的概率是多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明确是应该单纯按照平均数值选择“12/50”作为概率,还是应该将希克斯对女性的偏好作为证据采信。这也是一个“风桶逻辑”的实例。
凯恩斯通过列举这些实例,表明了自己赞同莱布尼茨的观点,将概率视为逻辑学领域一部分的立场。
每个人都有自己特有的逻辑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