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雅正义》一书足称该博,犹未及乎研精,至其下卷尤多影响。懿行不揆梼昧,创为略义,不欲上掩前贤,又不欲如刘光伯之规杜过,用是自成一书,不相因袭,性喜简略,故名之“尔雅略义”。(案即《义疏》原名。)尝论孔门多识之学殆成绝响,唯陆元恪之《毛诗疏》,剖析精微,可谓空前绝后。盖以故训之伦无难钩稽搜讨,乃至虫鱼之注,非夫耳闻目验,未容置喙,其间牛头马髀,强相附会,作者之体又宜舍诸。少爱山泽,流观鱼鸟,旁涉夭条,靡不覃研钻极,积岁经年,故尝自谓《尔雅》下卷之疏,几欲追踪元恪,陆农师之《埤雅》,罗端良之翼雅,盖不足言。
这里批评《正义》固然很对,就是自述也确实不是夸口,盖其讲虫鱼多依据耳闻目验,如常引用民间知识及俗名,在别家笺注中殆不可得。邵氏自序中亦夸说云:
草木虫鱼鸟兽之名,古今异称,后人辑为专书,语多皮傅,今就灼知副实者,详其形状之殊,辨其沿袭之误。
这与乾隆辛卯(一七七一)刻《毛诗名物图说》中徐鼎自序所云:“凡钓叟村农,樵夫猎户,下至舆台皂隶,有所闻必加试验而后图写”正是一样,然而成绩都不能相副,徐氏图不工而说亦陈旧,邵氏虫鱼之注仍多“影响”,可见实验之不易谈也。《尔雅义疏》下之三关于果蠃赞成陶隐居之说,案语云:
牟应震为余言,尝破蜂房视之,一如陶说,乃知古人察物未精,妄有测量。又言其中亦有小蜘蛛,则不必尽取桑虫。诗人偶尔兴物,说者自不察耳。
虽然仍为作诗者开脱,却比《尔雅翼》说得更有情理,盖古代诗人虽然看错自可原谅,后世为名物之学者犹茫然不知,或更悍然回护旧说,那就很有点讲不过去了。
《尔雅》,荧火即炤。郭注,夜飞,腹下有火。郭景纯在这里没有说到它的前身和变化,后来的人却总不能忘记《月令》的“季夏之月腐草为萤”这句话,拿来差不多当作唯一的注脚。邢《疏》,陆《新义》及《埤雅》,罗《尔雅翼》,都是如此,邵《正义》不必说了,就是王引之的《广雅疏证》也难免这样。更可注意的是本草家,这一回他们也跳不出圈子了。《本草纲目》四十一引陶弘景曰:
此是腐草及烂竹根所化。初时如蛹,腹下已有光,数日变而能飞。
李时珍则详说之曰:
萤有三种。一种小而宵飞,腹下光明,乃茅根所化也。《吕氏月令》所谓腐草化为萤者是也。一种长如蛆蠋,尾后有光,无翼不飞,乃竹根所化也,一名蠲,俗名萤蛆,《明堂月令》所谓腐草化为蠲者是也,其名宵行。茅竹之根夜视有光,复感湿热之气,遂变化成形尔。一种水萤,居水中,唐李子卿《水萤赋》所谓“彼何为而化草,此何为而居泉”是也。
我们再查《尔雅义疏》,则曰:
陶说非也。今验萤火有二种,一种飞者形小头赤,一种无翼,形似大蛆,灰黑色,而腹下火光大于飞者,乃《诗》所谓宵行,《尔雅》之即炤亦当兼此二种,但说者止见飞萤耳。又说茅竹之根夜皆有光,复感湿热之气,遂化成形,亦不必然。盖萤本卵生,今年放萤火于屋内,明年夏细萤点点生光矣。
此是何等见识,虽然实在也只是常识,但是千百年来没有人能见到,则自不愧称为研精耳。不过下文又云:
《夏小正》云,丹鸟羞白鸟。丹鸟谓丹良,白鸟谓蚊蚋。《月令疏》引皇侃说,丹良是萤火也。
于此别无辨解,盖对于《夏小正》文不发生疑问。《本草纲目》四十一“蚊子”下,李时珍曰,“萤火蝙蝠食之”,意亦相同。罗愿却早有异议提出,《尔雅翼》二十六“蚊”下云:
《夏小正》云,丹鸟羞白鸟。丹鸟萤也,白鸟蚊也。谓萤以蚊为羞粮,则未知其审也。
二十七“萤”下又云:
《夏小正》曰,丹鸟羞白鸟。此言萤食蚊蚋。又今人言,赴灯之蛾以萤为雌,故误赴火而死。然萤小物耳,乃以蛾为雄,以蚊为粮,皆未可轻信。
此亦凭常识即可明了,郝君惜未虑及,正如《义疏》在“螟螣蟊贼”节下仍信“螽子遇旱还为螽,遇水即为鱼”,不免是千虑之一失耳。
廿五年一月十四日,于北平记
(1936年1月14日)
[补记]
顷查季本的《诗说解颐》字义卷六,《小宛》三章下注云:
旧说蜾蠃取桑虫负之于木空中,七日而化为其子,其说盖本陆玑《虫鱼疏》,而范氏《解颐新语》乃曰……,此其为说似尝究物理者。然自庄列扬雄皆有纯雌自化类我速肖之说,则其来已久而非起于汉儒矣,且与诗义相合,岂范氏所言别是一虫而误指为蜾蠃欤?不然则蜾蠃之与螟蛉有互相育化之理邪?姑两存之。
其说模棱两可,但较蛮悍的已稍胜,故特为抄出。
一月二十日又记
(193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