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说的“一成”,是《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为成的“成”,就是百井。《汉书·刑法志》又说:“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虽然说的是殷周之制,但从 “成方十里”、“成十为终”作为区划土地的单位名称看来,可以肯定《左传》中“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献中也多认为井田之制“实始于禹”。
由《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贡”看来,夏代农民可能在耕种自己的五十亩“份地”外,还要耕种五亩“共有地”,即如赵岐《孟子注》所说“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
《尚书·禹贡》系后人所作,其中所记九州向国家贡纳的情形,虽然不能认为完全可靠,但其中说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在夏代业已存在,应该是可能的。
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
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可概括为奉“天”罪罚。
奉“天”罪罚的法制观表现为:一方面统治者的统治依据来自于天命;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行统治。
二、法制概况
《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奴隶制法典。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朝已初步形成奴隶制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郑玄注《周礼》说:“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可见夏朝法律应数量较多、规定较细密、法制初具规模。
除了《禹刑》外,还有《政典》《甘誓》。《甘誓》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
军队
夏朝的军队,是为了维护统治而发明的专职征战的工具。
夏以前,各部落、部落联盟之间的征战由部落内部的青壮年男子负担。夏建立后,中原形成了统一的部落共同体,并出现了国家机构,因此专职战斗的队伍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禹征三苗,称他所统领的军队为“济济有众”;启征有扈,严厉告诫所属的军队要严格听从他的指挥。足见当时已有强大的军队。
经济技术
在夏代,农业文明发展到了很高的程度。考古发现,在夏代已经有谷、稻、麦、菽、瓜等多种农产品。夏实行“五十而贡”的税收制度,各部落都要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中央政府纳税。
传说禹的大臣仪狄开始造酒,夏王少康又发明了秫酒的酿造方法。为了适应农业生产的需要、探索出农事季节的规律,现代仍旧流行的“夏历”就是那个时代发明的。
畜牧业有一定发展。有一大批奴隶从事畜牧工作,还有一些专门从事畜牧业的氏族部落。马的饲养得到很大重视。
制陶业在夏代可能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极为重要的行业。
在河南二里头文化遗址,发现了铜刀。夏代青铜器的形式非常接近陶器,由于它铸造青铜的历史不长,所以青铜器制作还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规范,所以它有点像陶器的样子。跟夏代出土的陶器一模一样,比较原始,没有花纹、有小圆点,刻画简单的线条。
夏朝人的工具以石器为主。二里头的车辙印证明,夏朝时已经出现了车,但还不能确认是人力车还是马车,因为车辙只有1米宽。
后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