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力提倡垦殖的同时,又扩大屯田网,除军屯、民屯外,还有军民和屯等形式。据历史记载,当时大漠南北的屯田是卓有成效的。元初,民间有自发组织的“锄社”,“先锄一家之田,本家供其饮食,其余次之,旬日之间,各家田皆锄治”,“间有病患之家,共力锄之”,往往“苗无荒秽,岁皆丰熟”。元政府在此基础上发展为村社形式,规定“诸县所属村,凡五十家立为一社”。社长组织居民垦荒耕作,修治河渠,经营副业。这种村社是农村基层组织,成为恢复生产的一种积极手段。
此外,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方面还采取了一系列其他措施,如迁徙民户充实内地和西北地区,听民自买荒田旷土,延期课税,对贫困的屯田户和迁民,给以牛具、农具和种粮;清理豪强侵占的土地和民户,推行大规模的“籍户”(调查登记户口),释放部分奴隶从事农业生产,以及兴修水利等等。
由于贯彻了重视农桑的政策,各地的农业生产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恢复和发展。
农业发展的表现,首先是水利灌溉业的发达。元初,内设都水监,外设各处河渠司,以兴举水利,修理河堤。郭守敬作督水少监时,曾亲自到华北、西北一带进行规划,增辟水田数万顷。宋、金时的水利工程,在元朝都逐步得到了恢复。王祯《农书》中介绍用于灌溉的水车就有七种,其中高转筒车可引水到二百余尺的高地,这些工具在当时能够广泛应用,是和水利事业的发展分不开的。
第二,表现在粮食产量的提高上。到元世祖时期,陕西关中地区的小麦“盛于天下”,关、陇、陕、洛出现了“年谷丰衍,民庶康乐”的景象。长江以南地区产量更高,仅江浙一省的岁粮总数就占了全国岁粮总数的三分之一强。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生产也有很大的发展,当时北至怯绿连河(克鲁伦河)、乞里吉思、谦谦州(均在今叶尼塞河上游一带),南至罗罗斯(四川南部)、乌蒙(云南昭通),均有屯田。
二、土地
在土地占有关系上,元代在北方基本上沿袭辽金旧制,在南方则保持南宋的陈规,没有多大变化。官田是政府掌握的土地,在北方主要是金时屯田军遗留下的土地,南方则包括南宋的入官田、内府庄田和南宋末年掠夺民田而设置的公田。元政府把这些官田的一部分作为军队屯田,一部分作为官吏职田,一部分用来赏赐王公贵族和寺观僧侣,剩余的由政府直接招佃耕种。私田是蒙古贵族、各族地主和一部分自耕农私人占有的土地。官田和地主占有的土地除一部分由农奴性质的驱丁耕种外,绝大部分是以佃耕的方式出租给农民。
佃户交租有分成租和定额租两种形式。元律规定,主户打死佃客,依“良人殴死他人奴婢例断一百七下”。从法律上可以看出当时佃户地位之低下。
蒙古贵族入中原后,除一般佃户外,还有所谓投下户。在徭役繁重的情况下,军、民、站户之应役者均以投附投下为避役之计。投下官吏亦乘机诱纳,元政府不得不屡屡申禁投下擅招民户。这种现象的产生,说明元朝北方劳动者的身份比北宋时期有所下降。
三、赋役制度
蒙古国时期的赋役采取“中原以户,西域以丁,蒙古以马、牛、羊”的征收办法。元世祖时曾按居民贫富划分为上、中、下三等户,每等再分三级,如上上、上中、上下等,称为三等九甲。登记户等的簿籍,叫做“鼠尾文簿”。科征赋税差役时,即以鼠尾簿为准。
元代的赋税制度,前期后期数经变化,主要有税粮和科差两项。税粮南北不同。北方分为丁税、地税。1280年(至元十七年)规定全科户丁税每年每丁纳粟三石,驱丁纳粟一石;地税每亩纳粟三升。南方则沿袭宋代旧制,一律按地亩分夏秋两税征收。秋税纳粮,夏税纳木棉、布帛、丝棉等物。其数量则根据土地肥瘠、产量多少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