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地来讲,价值善是在实现价值的行动中以根本而必要的方式得以表现出来的最高价值(相对于实现价值的那个存在的认识尺度,这一价值是最高的)。[16]绝对地来讲,价值恶则是在实现价值的行动中表现出来的最低价值。在以实现较高价值和较低价值为目的的行动上体现出来的价值——从每一种情形下原初的价值经验的角度来看——是相对的善或恶。相对于既定的其他价值,一个价值的较高体现在先置的行为中[17],一个价值的较低体现在后置的行为中。上面这句话的意义如下:首先,根据价值内容的意图,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个判断:道德的善是与先置价值相一致,与后置价值不相一致的价值实现行为;道德的恶是与“先置”价值不相一致,与后置价值相一致的价值实现行为。尽管善与恶中并不包含这种一致与不一致,但是从本质上来看,这种一致与不一致都是判断善、恶存在与否的必要标准。
其次,在较高(或最高)的价值等级水平内,价值善是与实现积极价值而不是消极价值的行为紧密相关的价值。价值恶是与实现消极价值行为相关的价值。[18]
因此,尽管康德否认了这一点,但是确实存在一种善与恶和其他价值之间的连接。也有可能存在一种非形式伦理学,这种伦理学在规则的等级和其他价值的基础上决定哪种价值实现是善,那种价值实现是恶。
对于每一个能够认识的非形式的价值领域来说,都存在一种意义明确的非形式伦理学。在该伦理学中,根据各自的价值内容建立了价值最优规律:
非形式伦理学基于下述公理:
A.a.积极价值的存在本身即是积极价值。
b.积极价值的不存在本身即是消极价值。
c.消极价值的存在本身即是消极价值。
d.消极价值的不存在本身即是积极价值。
B.a.善是在意愿范围内与积极价值的实现相连的价值。
b.恶是在意愿范围内与消极价值的实现相连的价值。
c.善是在意愿的范围内与较高(或最高)的价值的实现相连的价值。
d.恶是在意愿的范围内与较低(或最低)的价值的实现相连的价值。
C.a.在这个范围里的善(或恶)的标准包括:价值与先置价值实现之间的一致性(或不一致性),以及与后置价值的一致性(或不一致性)。
康德在这一点上是对的。善与恶的价值内容本身是实现行为(或意愿)的内容,这在本质上是可能的。举例来说,一个人没有打算对同伴行善——他更关心怎样实现同伴的福宁——但是,他实现他人福宁的行为正好抓住了成为善或为善的机会,而不是说他的行为本身是善的,也不是说他的行为本身就行了善。这个人诚然是个伪君子的例子,他只希望对自己表现得善。当我们实现一个较高的预先给定的积极价值时,价值善才出现。价值体现在意愿行为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价值永远都不会是意愿行为的内容。也就是说,价值被定位在行为的背后,这样的方式有其本质的必要性,价值因此也参与到行为当中。那么,康德否认存在一种非形式的善也能成为意愿之内容的说法就是正确的。因为这样的内容总是且必然是一种非形式的价值。然而,康德试图用义务内容以及与符合义务的东西来确定善。并且,他宣称,一个人必须去做为了实现善而使其本身成为善的事,他必须在自己的义务范围以外完成自己的义务。这样,康德就成为形式主义的受害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