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曾尝试将价值词——善和恶的意义——还原成应当的内容(即,理想的应当:“它应当是”,或祈使语气的应当:“你应该”),也曾尝试表明:没有应当就不可能有善或恶。不仅如此,他还尝试将这些价值还原成行动(或意愿)的合法性,或者更确切地说,还原成行动与律令(或者是“正确的”东西)的符合。[14]关于康德的上述三种尝试的谬误,我们将在后文进行讨论。我们在这里所关心的是,确定价值善和恶对于其他价值的特殊本质,以及确定他们之间在本质上的相关性。
康德正确地将善与恶和所有其他的价值相分离,尤其是将它们和善物与不幸相分离。他说:
非常幸运,德语有合适的表达方式能够使我们避免忽略这种差异,单词bonum(善)的拉丁语名称包含了两个非常不同的概念和两个非常不同的表达。因为,德语单词bonum(善)同时使用了善(dasGute)与福宁(dasWho=“weal”);德语单词malum同时使用了恶(dasB?se)与不幸(das übel=“woe”)。只要意愿是由推理律令(使一些东西成为其对象)所决定的,那么,善与恶总是会表示出一种与意愿之间的联系。[15]
但是,康德的尝试并没有彻底否认善与恶的价值本质(他的目的是,用符合律令和背叛律令来取代善与恶)。而且,康德的主张——在这些价值和所有其他价值之间,完全不存在任何联系——也没有任何合理性。
当然,如果价值仅仅是作用于我们可察觉的情感状态上的物的影响结果,那么,善与恶就不会有价值;同样,之所以称某种东西为善或恶的理由无法以其自身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关系作为立论的条件。并且,对于一个理性存在或上帝来说,根本没有“价值”存在,这是因为他们完全依靠可感知的情感本质的存在,自然也就无所谓价值的“较高”和“较低”。进一步说,除非一个人想要断言,对于可察觉的快乐的价值来说,善与恶只是技术价值,否则,他将不得不坚持任何非形式价值的意愿(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非形式的价值是指,这种价值永远都不可能使意愿成为道德善或道德恶。因为,在这种情形下,是善或是恶将完全独立于非形式的价值实在。而且,这的确是康德的主张。对于他来说,关于是善或是恶,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无论我们想要实现高贵或庸俗,福宁或不幸,有用或有害。这是因为语词善和恶的意义在符合律令的或不符合律令的形式中被彻底掏空了。并且,依照这个形式,我们被告知根据一个价值内容与其他价值内容之间的联系来设置该价值内容。
这种主张的谬误是不容置疑的,它忽略了一个事实——魔鬼的目的并不比上帝的目的更缺乏系统性。这即是康德在否认善与恶是非形式价值时所犯的第一个错误。但是,无须多加解释,它们自身显然是可感的非形式价值。当然,在这里也无须定义,因为所有的价值现象都已经具备了。只需要知道一件事:一个人想精确地看见在感受善或恶时直接经验到的东西。我们还可以问,这些主要的价值形式出现的条件,价值等级与必要的价值载体,以及当它们被给定后的特殊反应。
让我们仔细考察一下这个问题。
康德声称,某一非形式价值的实现本身无所谓善,也无所谓恶。这一主张肯定是正确的。如果等级秩序不存在于非形式的价值中,也不存在于这个价值的本质中,甚至不存在于偶然承担这些价值的物之中,那么,一个人最有可能坚持康德的观点。但是,确实有这样的价值等级秩序存在。如果有,善与恶和别的价值的联系就十分清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