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单这种态度就造成了一个后果:情感生命的整个王国被仅限于供心理学研究。而心理学所占有的对象存在于内心感知的定向之中,这种定向始终指向自我。由此,我们在情感存在上只能找到稳定而静止的自我状态。一切感受行为和感受作用从不存在于这种观察方向之中。我举例说明我的观点:如果一个个体面对一处美丽的风景或一幅画面,这时他窥视他的自我,看它怎样被该对象触动和感化,他窥视他面对这幅画面所产生的情感;或者,如果一个恋人不是在爱情中把握其对象,并完全投身于这种趋于被爱的对象的运动,而是窥视着他心中由被爱的对象引起的那一切感觉状态、情感和渴望等;或者,如果一个祈祷者从那种专注于上帝的状态(它将一切零散的思想、情感、手势和跪拜统摄为统一的意向,并且将这种喃喃祷告、这些感受和思想化为一个整体)转向这些情感本身,那么,他的行为方式就始终等同于我们以“内心感知”这一术词所表明的方式。内心感知仿佛始终回答着这个问题:当我感受到一个美的对象,当我爱和祈祷等等之时,在我的意识之中发生着什么事情?只要某个这样的发现物总之还与外界对象具有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就始终是通过两种各异的把握行为来建立的,亦即对自我身上那些状态和事件和对有关的外界对象,是通过一种判断的甚至推论的思维行为来确立的,它建立在两种感知行为之上,其中一种即内心感知行为,我在其中获得了譬如对美的画面的兴趣,另一种为外在感知行为。而且这始终是某种方式的因果关系——诸如美的画面或被爱的对象(无论是现实的或是想象的)对我的心理状态的影响。
一些哲学家们现已明白,精神要求不同于上述观察的另一种观察。可是,正如传统的唯理论(它渗入我们的血液,远远超出我们已知的深度)之所为,进行这另一种观察只是为了思。逻辑学研究的是:总之能够在对象的相互替换中(包括对象之间的关系)起作用的规则;思维行为——由此发掘出对象及其关系——必须在此接受一种考察,它不是将思维行为理解为内心感知的对象,而是在思维活动活跃进行之时把握思维行为,从而使我们注意到思维行为的意向和意指何在。然而,一旦在通过思维行为掌握的实事和实事关联中的差异让位于这种差异,我们在此就不得不排除考虑思维行为与具有个性的思考者的具体联系,而只盯住思维行为的本质性之差异。逻辑学自身的任务在观念对象的关联、命题、由推论得出的命题关系和演绎理论这一切的结构之中,或者确切地说,在这些逻辑的实事关联赖以获得把握的行为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