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除了这些精神——心灵的行为之基本层级以外,还有不带价值意向的状态性情感系列,以及合成的情绪和**。关于它们与爱和恨的关系还需要略加阐述。
状态性(价值盲目的)情感(情感事件中最单纯的事件)在自己出现和消失时,既依附于爱与恨的行为,通常也依附于奋求和意愿行为,但并不直接依附于观念及其对象。它们始终表明,在爱与恨的行为中所意向的价值质和非价值质,与通过奋求及其种类(仅仅在内心或现实地)实现这些价值之间,分别存在着何种关系。例如,我们根本不为满足一种欲求和厌恶而欣喜(或在满足出现时),而只有当“为某物而奋求”是为某种被爱的东西而奋求,或厌恶某物是厌恶我们所恨的某物,我们才为这种满足而欣喜(或在这种满足时)。为某种被恨的东西而奋求所得到的满足,也可能与极度的反感和悲哀相联系,正如一种奋求没有得到满足也可能带来快感,如果为之奋求的东西曾经是一种被恨的东西。所以,状态性情感是我们的爱和恨的世界与我们的欲求和意志行动的过程和成果是否和谐的标志。
因此,爱与恨根本不可能归结到与被设想和被思考的客体相对应的状态性情感过程上,尽管人们过去常常如此尝试。毋宁说,这些过程本身完全取决于具有既定方向、目标和价值的爱与恨,以及存在于这种爱与恨之中的客观世界。因为某个被爱的事物存在或当下存在,或按照其天性通过我们的意愿和行动为我们所占有,或者某个被恨的事物不再存在,或远离我们,或通过我们的意愿和行动被毁弃——我们就因此和为此而欢欣。这一点既适合于有序的爱,也适合于无序和迷乱的爱。状态性情感首先只是我们在对事物的爱与恨中获得的世界经验的反映。其次,它们是我们愿欲和行动着的生命的成功或失败的被动可变的现象,我们又以我们指向世界的爱与恨的方向为基础在世界上完成这种生命——诚然,我们的肉体和我们的可以内在地感知的心理的内部世界在此也可以一同称作这个世界。这里,首先正是在爱或恨的方向中,以实际欲求之和谐和冲突构成了状态性情感的最直接的源泉。状态性情感固然不“在”欲求行为的相互变换的关系上,但却建立在欲求行为[而不是观念,如赫尔巴特(Herbart)的完全错误的说法]的这些关系上,而且始终在目的论上涉及被爱和被恨的东西。无论如何,这里既谈不上爱与恨的行为“取决于”状态性情感,也谈不上这些行为种类“取决于”欲求行为和意志行为。爱与恨比后二者更为本源,尽管爱与恨的行为对有欲求的生命的支配比状态性情感的支配更为直接——后者已经是我们的欲求经验的被动变量。
因此,状态性情感生命并不取决于被设想、感知、思考的客观内容。根据这同一些内容——它们被设想(取这个词的最广义)——被A追求或厌恶的情况,根据这种欲求或厌恶与其爱和恨的方向和谐或不和谐的情况,这些内容将如其关系一样唤醒截然不同的情感状态,同时并不排除如下可能,譬如一种(人的)同等形式的愉悦(如对黄金分割律)又返溯于对该客体的同等形式的爱上。状态情感(它们是无客体的,或在不同程度上客体未定和客体模糊)的毋庸置疑的存在,常见的自我询问(问一种现存的情感状态究竟能够与什么和与哪种事件相关),以及已经由纳洛夫斯基(Nahlowsky)提出的、新近为“情感感觉”(尤其为痛苦)重新获得证明的事实(即完全独立于感觉基础和感知基础的、常常在一般同时给予的感觉出现之前已经给予的、又常常在其消失之后继续存在的情感现象之事实),它们都统统表明情感事实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观念的存在和活动。
情感状态之存在,只要没有任何欲求或抵抗(其满足或不满足或可由它们表现)发生在它们之前,它们就直接由客体引起和体验,这只是对著名的情感意志论的一种有力驳斥。这种驳斥对我们无效,因为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存在着爱与恨和始终存在于它们之中的兴趣,即一般的把握价值的注意力。兴趣始终一同规定着客体的观念事实,相反,由客体引起的快感或反感取决于这种兴趣的质和这种兴趣的爱或恨的本性。故在这些情况下,情感状态虽然并不取决于欲求和抵抗,但根据下述定理,则很可能取决于爱与恨的冲动:被爱的东西带给我们快感,被恨的东西带给我们反感;一旦我们的爱与恨先行变化,状态性情感的质也将一同变化。于是,对痛苦的爱甚至扬弃了在对痛苦的情感感觉上一切超过感觉度的东西,一切超过痛苦的煎熬、折磨、灼然和钻心的东西(即扬弃了痛苦的本来的“痛苦”),并将这一切转化为可以接受的。
状态情感以爱和恨为条件,故状态情感具有制约关系。有鉴于此,状态情感或者是被感知、设想和思考的对象与人的现存的爱和恨的方向之关系的标志,或者是在内在和外在地实现观念对象或感知对象上的、在爱与恨之中被给予的价值之时,分别这样或那样取得的成功和失败的关系之标志。只有从状态情感的这种制约关系出发,这些状态的无比丰富的多样性,才能在不同的个体、民众、种族所处的同样的环境条件下得到充分理解。在某个体验着的主体身上的兴趣之层级划分,和爱与恨的方向之实际建构,恰恰一开始就划定了主体可能具有的状态情感的活动空间。这些活动空间也随它们一同变换。
不仅状态性情感,而且情绪(Affekte)和**(Passiones)均受爱与恨的支配,后者本身不能归入前者。在此,我将“情绪”理解为本质上属感官和机体生命的强烈状态性情感的急速宣泄,这些宣泄以不同类型合成,成为类型化的表达现象,并且伴随着在表达中强烈的逐渐上升的本能冲动和机体感觉。同时,情绪对于引起情绪的对象表现出一种独特的价值盲目性,而且不具备自己特有的与对象的意向关系。与此相反,“**”则完全不同。它们首先指的是,某人的不由自主的(处于选择意愿范围之下的)欲求和抵牾持续地固持于某些作用、活动和行为领域,这些领域以某种特殊的价值质范畴为明显标志,而此人主要通过该范畴观察世界。情绪是急速的和本质上被动的,**则是持续的潜能,就其本性而言是主动的和攻击性的。情绪在本质上是盲目的,它是状态,而**尽管片面和孤立,它却是价值明确的,它是本能生命沿这种具有特定价值的方向的强烈而持续的运动。没有伟大的**则伟大无从谈起,而任何伟大肯定不带有情绪。情绪作为一个过程,主要属于肉身——自我的范围,相反,**的出发点在更深层的“灵魂”之机体生命中心。
就这篇论文的目的而言,情绪居次要地位,**即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故这里仅就后者加以讨论。
“若你们取走爱,**将不复存在;若你们培植爱,一切**都将复活。”博叙埃如是说[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