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宗教的两个来源》(1932)(节选)
《道德与宗教的两个来源》(1932)(节选)
对禁果的记忆是我们每个人记忆中最早的东西,正如它是人类最早的记忆一样。要不是这种记忆被我们更热心加以关注的其他事物所遮蔽,我们本来是应当注意到这一点的。假如我们能不受干扰地为所欲为,我们会有一个多好的童年啊!我们将在快乐中嬉戏优游。但突然间出现了一道无形的障碍,即出现了一道禁令。我们何以就服从了?我们很少想到这一点。我们已经养成了服从我们的父母和老师的习惯。尽管如此,我们仍清楚地知道,那是因为他们是我们的父母,他们是我们的老师。因此,在我们眼中,他们的威信与其说来自他们本身,不如说来自他们在与我们的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他们处于某种地位,这种地位是他们能发出命令的源泉,如果这命令出自别处,便不会具有同样的分量。换言之,我们的父母和老师似乎是根据代表权而采取行动的。我们并未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但我们却隐隐地感到,在我们父母和老师的身后有一巨大而模糊的东西,正是这种东西通过他们而对我们施加压力。后面我们将指出这种东西就是社会。在反思社会这东西的时候,我们可将之比作某种有机组织,这个组织的细胞(由看不见的联系结合在一起)在得到高度发展的等序中各遂其位,并且为了整体的最大益处,能自动服从要求牺牲部分的原则。当然,这只是一个比喻,因为服从于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的有机组织是一回事,而由自由意志组成的社会又是一回事。然而,一旦这些意志被组织起来,他们就会采用有机组织的面貌,而在这个多少是人为的有机组织中,习惯就会发挥像必然性在自然物中所起的那种作用。由此观之,社会生活就表现为一个多少是稳固的习惯的系统,与共同体的各种需要相适应。这个系统中的一些是有关命令的习惯,绝大多数是有关服从的习惯,无论我们服从的是执行社会命令的某个人,还是来自社会本身的命令,我们都能模糊地感到其间发散着一种非人格的强制。所有这些服从的习惯都会对我们的意志产生压迫。我们可以逃避这种压迫,但随后我们又被吸引回来,就像从垂直面摆开的钟摆又回到垂直面一样。事物的某种秩序被打乱了,它必须得到恢复。总之,就所有的习惯而言,我们都感到一种义务感。
但是,这种情形中的义务(obligation)乃是无比的强大。当一个数极大地大于另一个数以致后者可以忽略不计时,数学家就说这个数属于另一等序。社会义务也是如此。与其他的习惯相比,社会义务的压力乃是这样一种东西,即压力的程度差异也就是压力的性质差异。
应注意的是,具有这种性质的所有习惯都是相互支持的。尽管我们无法反思其本质和来源,但我们却感到它们是相互联系的,因为这是我们直接的环境对于我们的要求,或者是这些环境的环境、最终则是社会对于我们的要求。每一习惯都直接或间接对应于一种社会需要,所以,这些习惯全都结合在一起,它们形成某种坚固的整体。如果我们单独地看它们,则很多这些习惯都可能是些琐细的义务。但它们是总体义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这个整体(它是由各部分共同形成的)反过来又把不可分割的总体特征赋予每一部分。这样,整体便去援助它的每一部分,在我们面对某一单个责任有可能感到迟疑不决时,总体判决“按责任的要求行事”就会克服这种犹豫。事实上,我们并未清晰地想到许多被加在一起并构成着一个整体义务的个别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