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看来,从文化角度来看待认知不同于从个体及其经验角度上看待认知,也不同于从本体论上、从客体方面来看待认知。首先,认知的主体发生了转变。即认知的主体不再是个人及其经验,而是整个人类及其所创造的文化。由于人们的活动是以社会化的方式和集体地组织起来的方式进行的,因此,活动的主体必然是社会化的、集体性的主体,是“复数”的主体。而且,它的创造性成果——文化,也以拟人化的方式伴随于整个人类主体当中。这样,在实际的认知过程中,社会化的主体或生活共同体便形成舍勒所说的“超个体机制”。其次,认知的视角发生了转换。即那种从外部观察我们自身的视角得以确立。只有当我们从意义(价值)、信念(信仰)、符号(语言)、制度(规范)这样一些视角来看待认知活动时,我们才能超越单纯的生理—心理层面的认知,才能置身于“皮肤包裹的自我”之外,才有可能跳出哲学家希拉里·普特南(HilaryPutnam)所说的“钵中之脑”,来看待这个世界。换言之,当持有某种文化观念的人能够站在文化比较的立场来看待其他文化时,他就有可能审视其他文化的短长,就有可能获得一种“上帝的眼光”:不是离开文化来谈论世界如何如何,而是依据不同的文化来谈论世界如何。最后,认知的“装备”是实体性的。虽然“文化”所指称的对象物就整体而言是无形的、不可感知的,但就它作用于人们的认知活动来讲,则是实实在在的。即借助于有形的、物化的手段,文化实际上构成了人类认知器官的延伸与外化,是一种“概念装置”“语言装置”或“精神装置”。如果我们再将各种文化模式与它们所对应的地理空间位置联系起来,文化的实体性则不仅具有了物质的含义,也具有了空间的含义,进而使作为精神实体的文化与人的实践活动、地理空间等质料因素更紧密地联系起来。
下面,我尝试对“基于文化框架的认知”(culturalframeworkbasedcognition)或“文化认知框架”做初步的界定。我认为,该概念是指在人类认知活动过程中,享有某种类型的文化或文化模式的人群能够依据该文化获得某种解释世界的“理由”,能够有一些不证自明的“公设”,能够有一个隐秘的“背景”,能够有一些现成的范例和模型,能够有一套相对固定的、共享的思维方式等。所有这些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为人们提供一个范导性的认知“蓝图”或“图式”,以应对一个基于文明板块(文化区域)为“边界”的认知主体与世界形成的某种“界面”关系。在具体的认知活动中,物理世界的经验性刺激并不构成为判断“真”和“假”的唯一标准:一个成功的认知活动不仅取决于物理世界的刺激,而且取决于它与文化框架之间的协调程度。就其与个体认知的关系而言,个体基本上无法超越文化框架给予的范围,而文化框架却以“投影”的方式构成个体头脑中的“图式”。
基于文化框架的认知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整体性。文化框架源于文明板块和文化区域。它是特定空间范围内诸文化要素(意义、信念、符号、制度和形态)以及诸意识形式(神话、宗教、历史、艺术、科学、语言等)的集合。在历史上,文化的发展和变迁是以整体运作的方式进行的,它构成了一个连续的统一体,不会因为某些要素和具体形式发生改变而产生质的变化。因此,整合性是文化中固有的稳定关系,而文化框架内部诸要素的组合形式构成内在的规定性。就其与个体认知关系而言,它还具有全息性特征,即个体认知与文化框架之间是结构同型的。相对于其他文化框架,某一特定的文化框架不仅是一个文化单位,也是一个大的知识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