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文化框架”,是从文明板块和文化区域的视角出发,基于文化的认知功能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源于美国著名人工智能科学家明斯基()在他的知识论中提出的“框架理论”(frameworktheory)。该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人脑中已经存储有大量事物的典型情境。当人们面对新的情境时,通常是从记忆中选择一个大致合适的情境与之相匹配。一个典型情境类似一块“模板”,它能“借用”于新情境的某些基本方面,只要人们按照这个模板行事,大体上不会出现偏差。进一步地说,记忆中的典型情境如同一个框架,它提供给人们在感知和处理问题时一种方法或模式。
从信息论的角度看,明斯基的“框架”不过是根据确定的主题将无限多样、变化多端的经验信息“规整”“压缩”在一个可控制的范围内,以“不变应万变”。这与人们感觉中的模块化认知机制是一致的。对此刘长林先生也认为,客观世界各类事物都有自己的呈现或“活动”范围;亦即有自己的“圈”。凡属圈内事物的自然变化,都具有某类性质;凡具有某类性质的事物的变化,又都不会越过这个圈所规定的范围。一旦人们把握了这一点就能有效地对事物进行概括和分类,就能有效地把握事物运动变化的“境”和“域”。例如,中国古代先人确立的八卦和六十四卦系统就是人们认识和把握情境式规律的产物。[29]
相比较而言,明斯基的框架理论主要是从认知个体的角度提出来的。它主要依赖的是个体的经验和神经机制的活动过程。虽然这种个体经验活动和生理活动能够与外部世界相互作用而构造和重现出“典型情境”,能够形成某种程度的“框架”,但它们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其社会化的程度较低。而刘长林的境域律虽然不是从认知个体出发进行概括的,但却主要是从本体论角度出发来确定不同的认知范围的,所谓对象世界的“境域”似乎与认知主体没有多少关联,这就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事实上,世界的分类系统、事物的性质或属性并不单纯来自对象本身,它们同时来自认知主体本身,尤其同时来自集体认同了的分类模式和思维图式本身。通常,人们之所以确定某类事物的属性,并将相同或相类似的属性划入一个类别,就在于他们选取了一定的标准或维度,依据这个标准或维度,纷繁的事物和现象总能被归入一个井然有序的系统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