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地理—自然条件下人群的活动及其生存式样总有着某些共性的东西,这种共性的东西被称为文化特质(culturetraits)。而这些文化特质并非某些孤立的文化要素的凸显,而是基于某些要素与其他要素的集成,进而构成所谓的“特质综合体”(traitcomplex)。[10]在此基础上,再将诸特质综合体联结起来,便可构成富有独特性的“文化模式”(patternsofculture)。正如文化人类学家A.克鲁伯(AlfredLouisKroeber)所指出的:“任何一种文化都是一个复合体,并且是由内中各种成分混合成长,这些成分大部分是自古就有的,也有从别的文化介入的。其次,每一个文化倾向于发展特有的组织,这种组织是首尾一贯的、自成一体的。每一个文化都会接纳新的东西,不论是外表的或是产自本土的,依照自己的文化模式,将这些新的东西加以重新塑造。”[11]另一位美国著名人类学家露丝·本尼迪克特(RuthBenedict)在她的《文化模式》一书中也认为,由不同的文化特质经过整合能够形成超出原有特质总和之外的所谓“文化模式”。“一种文化就像是一个人,是思想和行为的一个或多或少一贯的模式。每一种文化中都会形成一种并不必然是其他社会形态都有的独特意图。”[12]在这里,文化的“模式”具有原型、构型、结构、综合的含义。因而与格式塔意义上的“风格”含义比较切近;同时,任何模式的形成都具有形式化、一般化的成分,因此,一种文化模式意味着区别于另一文化模式的文化类型的出现。
根据这样一些理由,一些历史学家主张从文明体单元入手考察文明史。如汤因比认为,对人类文明体的考察应当从这些文明体开始;明确历史研究的基本单位,对历史研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他在《历史研究》这部巨著中写道:“一个文明可以确定为‘一个可认识的研究领域’,可以看作是处在一些不同民族的个别活动场所之间的共同场地,也可当作一个特定的‘种’社会的代表。”[13]又说:“我是从寻找一种历史研究的单位入手,开始自己的研究工作的。这个单位应当相对完整独立,或多或少有别于其他历史成分,对我们来说是可以对其感知并能够加以理解的。……在明确了我划定的单位以及考察了前文明的各个社会之后,我试图从希腊史、中国史、犹太史的过程中抽出我的线索,以便为文明史建构起一种‘模式’。”[14]在这里,汤因比明确了人类文明史考察与研究的基本单位,并且明确以希腊文明、中国文明和犹太文明为主线来构筑他的文明史的一般模式。这对我们的研究无疑是具有方法论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