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主义的良心是一种内在化的外在权力、父母、国家、或在一种文化中所发生的不论什么权力的声音。在人与权力的关系仍为外在性的情况下,没有伦理制裁,我们简直无法谈论良心;这样的行为仅仅是权宜之计的行为,它由对权力的恐惧和希望得到奖赏来调节,总是依赖于这些权力的实际存在,依赖于他们对人们正在做什么的知识,和他们的被说成或实际的惩罚与奖赏的能力。人们产生一种源于他们的良心而出现的罪恶感情这一经验,实际上常常只不过是他们对这样一些权利的恐惧而已。确切地说,这些人并不感到有罪,而是感到害怕。然而,在良心的形成中,人们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把诸如父母、教会、国家、舆论之类的东西作为伦理的和道德的立法者来加以接受,人们采用了它们的法律和制裁,因而把它们内在化了。外在权力的法律和制裁仿佛成了人自身的一部分,而不是对人自身之外的某种东西的责任感;人们感觉到了对某种内在的东西、对他们的良心的责任。良心是一个比对外在权力的恐惧更为有效的行为调节器;因为,人们可以逃离后者,却无法逃避自身,因此,也无法逃避已经成为人自身之一部分的内在化的权力。权力主义的良心就是弗洛伊德所描述的超我;但是,正如我在后面将要表明的那样,这仅仅是一种良心的形式,或者说还只是良心发展的一个可能的预备步骤。
当权力主义的良心不同于对惩罚的恐惧和对奖赏的希望时,这种与权力的关系就成为内在化的了,但它并非在其他本质的方面与对惩罚的恐惧和对奖赏的希望非常不同。它们最重要的相似点在于这样一种事实,即权力主义良心的规定并不是由人自己的价值判断决定的,而只是由权力所宣布的要求与禁忌决定的。如果这些规范恰巧是好的,良心就将把人的行动引向善的方向。然而,它们并不是因为它们是好的而成为良心规范的,而是因为它们是权力所给定的规范才成为良心的规范的。如果它们是坏的,它们恰恰就是良心的大部分。比如说,一个希特勒的信仰者,当他犯下反叛人类的行为时,他还觉得他是在按照他的良心行动。
但是,即令与权力的关系成了内在化的关系,人们也切莫把这种内在化想象成是完全与外在权力分离开来的。我们可以在着迷的神经病例中研究这种完全的分离,它是一种例外,而不是一种规则;正常说来,具有权力主义良心的人必然会服从外在的权力,以及它们内在化了的回声。事实上,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持续的相互作用。为一个人所敬畏的外在权力的存在是不断供养着内在化的权力即良心的资源。如果实际上权力并不存在,这就是说,如果人没有理由去害怕权力;那么,权力主义的良心就将被削弱,并同时丧失其力量,这种良心影响着一个人对外在权力的想象。因为这种良心总是带有人对钦佩、拥有某种理想[2]和追求某种完善的需要色彩,而这种完善的想象是依外在权力来谋划的。结果,这些权力的图像便依次染上良心的“理想”方面的色彩。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一个人所拥有关于权力性质的概念与权力的实际性质是不同的,它越来越成为理想化的,因而也就越容易被重新内在化。[3]内在化与谋划的这种相互作用常常导致对权力的理想品格的坚定不移的确信,这种确信不受任何相互矛盾的经验证据的影响。
权力主义良心的内容是从权力的要求和禁忌中推导而来的,其力量根植于对权力的恐惧情感和对权力的仰慕。善的良心是对令人满意的(外在的和内在化的)权力的意识;罪恶的良心则是对不中意权力的意识。善的(权力主义的)良心产生了安宁和安全的感情,因为它意味着为权力所赞同,与权力更为亲密;罪恶的良心则产生恐惧和不安全感,因为与权力意志相反对的行动意味着有遭受权力惩罚的危险——更糟糕的是——意味着有被权力抛弃的危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