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进行的描述适用于这种事态的最极端的例子,但是在许多病例中这个因素只在很小的程度上被计算在内,也许在所有相对严重的神经症病例中也是如此。事实上,在这种情况里恰恰可能是,自我典范的态度和这个因素,决定着神经症的严重程度。因此,我们应毫不犹豫地更充分地讨论罪恶感在不同的条件下表现自己的方式。
对通常的有意识的罪恶感(良心)作出解释并不困难;它建立在自我和自我典范之间的紧张之上,它是自我用它的批评能力进行谴责的表现。在神经症中人们熟知的自卑感可能离这种罪恶感不远。在两种我们很熟悉的疾病中,罪恶感过分强烈地被意识到;在这两种疾病中,自我典范表现得特别严厉,经常以残酷的方式激烈地反对自我。自我典范的态度在这两种情况下,即在强迫性神经症和忧郁症的情况下,除了表现出这个共同点以外,还表现出很重要的区别。
在强迫性神经症的某些形式中,罪恶感太嘈杂,但又不能面对自我为自己辩护。因而病人的自我背叛了罪恶的污名并在与这污名断绝关系时寻求医生的支持。默认这污名是愚蠢的,因为这样做是没有结果的。分析最终表明超我受到了对自我来说是未知过程的影响。发现真正的罪恶感底层的被压抑的冲动是可能的。这样,在这种情况中,超我比自我更知道无意识的本我。
在忧郁症中,超我获得了对意识的控制这种印象更为强烈。但是在这里自我不敢反对;它承认它的罪恶并甘受惩罚。我们了解这个区别。在强迫性神经症中,所谈论的是存在于自我以外的反对的冲动,而在忧郁症中,超我的惩责对象通过自居作用被带到自我之中。
为什么罪恶感在这两种神经症中能具有这么强大的力量,这确实还不清楚;但是在这种事态中谈及的主要问题在于另一方面。等我们论述了罪恶感保持无意识的另一些病例之后,我们再进行这方面的讨论。
罪恶感的问题基本上是在歇斯底里和歇斯底里式的状况中发现的。这里,使罪恶感保持无意识的机制是容易发现的。歇斯底里自我挡住令人苦恼的知觉,它的超我的批评正是用这令人苦恼的知觉来威胁它,同样,在这个令人苦恼的知觉中歇斯底里自我习惯于挡住不可容忍的对象精力贯注——依靠压抑的行为。所以,正是自我才对保持无意识罪恶感负责。我们知道,一般来说,自我的职责是按照它的超我的命令执行压抑;但歇斯底里是一种自我调转同一个武器来对抗其严厉的监工的情况。正如我们所知,在强迫性神经症中,反相形成的机制占支配地位;但是这里(在歇斯底里中)自我只是成功地对罪恶感涉及的材料保持疏远。
有人会进一步大胆地提出假设:罪恶感的大部分一般必须保持无意识,因为良心的起源与属于无意识的俄狄浦斯情结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有人喜欢提出自相矛盾的主张:一个正常人既比他所相信的更无道德,也比他所知道的更道德(这一主张的前半部分基于精神分析学的发现),那么,精神分析学是赞成人们起来反对后半部分的。[65]
无意识罪恶感的增长会使人们成为罪犯,这一发现是令人惊讶的。但这毫无疑问是一个事实。在许多的罪犯身上,特别是在年青罪犯的身上,人们可能发现在犯罪以前存在着非常强大的罪恶感,所以罪恶感不是犯罪的结果,而是它的动机。能够把这种无意识的罪恶感施加在一些真正的、直接的事情上,这好像是一个宽慰。[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