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的讨论意图阐明两个原则。一个是:在一定时期流行的关于人性的见解常常是派生于当代社会的潮流;一些突出显明的潮流或者一些不很显著和不很有实效的社会运动但为一个特殊集体认为应该成为主导的东西——例如柏拉图的所谓立法的理性和古典经济学家的所谓竞争性的追求利益。另一个原则是:当我们指论人类原来天性的构成时(即令它们是实际存在的),那也不能解释任何社会上所发生的事情,也没有对应采取什么政策提出任何主张。这并不是说,当我们指论这些人性的构成时,就必然是把不合理的东西隐隐然使之合理化。这只是说,当我们进行这样的指论而具有实际意义的时候,它具有道德上的,而不是心理上的意义。因为无论它是从保持已有的东西方面或从产生变化的方面所提出来的,它总是评价的一种表现和对价值的估价所决定的目的的一种表现。当一个人性特点在这个基础上被提出时,它是处于它的正当的联系之中的,并且是经得起合理的检验的。
然而,流行的习惯则假定社会争端与被偏爱的和被追求的价值无关,毋宁说,社会争端乃是由于某些为人性构成所预先决定的东西。这个假定就是一些严重的社会邪恶的根源。在学术上,它是退回到17世纪仍旧控制着物理科学的那种解释;这种方法在现在看来是自然科学长期停顿的主要根源。因为这种理论是诉之于一般力量去“解释”所发生的事情的。
只有废弃了一般的力量,使研究工作致力于明确在观察的变化之间事物相互的关系,这时候自然科学才开始不断地前进。例如,通常把电、光或热当作是一种力量,用来说明某一特殊的事件,如用电力来解释随带雷电的风暴,这种情况仍然存在。科学家们自己有时也用类似的字句谈话。但是在他们这种情况之下,这些一般的名词乃是一种缩写的表达方式。它们代表观察到的事实之间的一致关系;它们并不标志着在所发生的事情背后还另有什么产生它的东西。如果我们以闪电和电为例,富兰克林把前者当作是属于电力之类的东西,于是他把它和它以前所脱离开来的东西又联系起来了,而关于这些东西的知识又可以用来实际对付这些东西。但是电并不是一种解释性的力量;说闪电是一种电的现象的知识只是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有些问题还有待于解决。
如果我们用自然科学使用这种方法时那些没有什么好结果的情况来比拟说明当前社会“科学”的情况而说服力还不够强的话,那么我们还可以用这种研究方法实际产生的偏向来予以证明。当实际上只有一些一般空泛的字眼来掩饰着缺乏理解的情况时,便容易存在着一种对理解的幻觉。社会观念仍然被保留在闪烁其词的概括领域之中。意见与知识有所不同,容易发生分歧。既然把原因看成是产生事物的工具或媒介,那么不知道它发生的条件,就不会有一种控制它的方法使某些东西产生,防止不需要的东西产生。当人们知道了某种摩擦生火的方法时,他们至少就控制着一种手段,需要火时,他们就钻木取火。而且无疑地,对于原因性的条件愈熟悉,就愈增加了人们当需要时取火的实际能力,并用它来达到更多的目的。这个原则也可以用来说明社会理论与社会行动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