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用心理现象来解释社会现象的观点的古典的表述见于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逻辑》一书中——当这种说法被提出时,它几乎是公理性的。“一切社会现象乃是人性的现象……所以如果人的思想、情感和行动的现象是服从于固定的规律的,社会的现象也只能是服从于规律的。”又说:“关于社会现象的规律乃是而且只能是关于社会状况下联合在一起的人类的行动和情欲的规律。”然后,好像是下结论似的说,“在社会状况下联合在一起”并没有使个人的规律有什么差别,因而也没有使社会的规律有什么差别,他又附加说:“在社会中的人类,除了从个人本性的规律中派生出来的而又可以归结为这种规律的特性以外,并没有其他的特性。”
这个对“个人”的引证,揭示了一种特殊形式的简单化的性质,这种特殊的简单化控制着这个特殊学派的观点与政策。表述和维护为穆勒所概述的这种方法的哲学派别的人们在当时是革命的。他们想要把一群人,即那些与新式的工业、商业和财政有关的人们,从封建主义所遗留下来的、由于习俗和利益而为有权的地主贵族所喜爱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如果他们现在看起来不是革命的(是用人们的意见影响变化而不是用武力来引起社会的改变),这是因为他们的观点现在已经成为每一个高度工业化国家里的保守者的哲学了。
他们企图从学术上论证那些为今天革命者试图打倒的所谓资本主义的倾向的成就进行辩护的原理。在这里所涉及的心理学并不是目前教科书里的心理学。但是它表达着一种个人主义的观念,这些观念使得当时激进派的经济与政治理论生气勃勃。它的“个人主义”甚至为今天的专门心理学提供了很多的背景——几乎可以说它的全部背景,不是由于生物学和人类学上的考虑,它是从一个新的角度出发的罢了。在它起源之时,即使当它已写入书册之时,它也并不是一种书本上的主张。这些书籍只是把那些在竞选运动中所提议的并作为国会所要通过的法律所提出的观念加以阐述而已。
在进行详尽的陈述之前,我还想回忆一下早些时候我所说过的一句话:在任何一定时期所流行的关于人性构成的观点总是社会运动的一种反映,这些社会运动或者已经制度化了,否则就是正在反对一些社会上不平等的情况,因而需要理智上和道德上的理论来增强他们的力量。如果我们论及柏拉图关于决定人性构成的方法所作的论述,我们似乎离题太远了。他说过,适当的方法是:在试图从个人这个看不清楚的精微版本中去求得关于人性的解释之前,先在社会的阶级组织这个字体粗大、清晰可读的本子中去找它。因此,根据他所熟悉的社会组织,他发现了:在社会中有一个劳动阶级从事于苦工来获得满足欲望的手段,又有一个公民士兵阶级,至死效忠于国家的法律,还有一个立法的阶级。既然如此,于是人类的灵魂就也一定包括着在底层的欲望,——从“底层”的两种含义而言——它仅仅为了它本身的满足而从事于获取和吸收,同时它又是超越于个人享受之上的宽阔精神冲动的基层,而最后则是理性这个立法的力量。
在发现了人性构成中这三个东西之后,他再回到社会组织方面来,就没有困难了。他证明有一个在统治和法律维持秩序之下的阶级,因为否则它的行动就会没有限制并会借自由之名来破坏和谐与秩序;还有一个阶级,它的意向是一切服从和忠于法律,虽然它本身不能发现法律所由派生的目的;而在顶点上,在任何有良好秩序的组织中,便是那些以理性为其杰出的自然性质的人们的统治,不过那种职能首先要通过教育来培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