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的认识出发,邓斯·司各脱还阐述了事物的个别性和共性、普遍性的关系问题。在他看来,宇宙中的任何事物,包括从天使到无生命的东西,都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每一个个别事物之所以不同于它物是由于其个性存在的结果。同时,任何个别事物除了有其个性以外还具有与它同类事物相同的共性。例如,一个人不仅有自己的个性,同时还有整个人类所共有的特性——人性。邓斯·司各脱还对共性与普遍性做了区别。他认为,共性和普遍性是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它们的区别在于,共性存在于个别事物中,而普遍性存在于人的理智中。但共性与普遍性也是有联系的,如果人的理智把共性从个别的事物中用抽象的方法抽取出来,使之成为概念性的东西,这时,共性就变为普遍性了。用邓斯·司各脱的话来说,“共性本身不是普遍性,它须靠理智而成为普遍性”[23]。那么普遍性是否是一种虚构的东西呢?邓斯·司各脱给予了否定的回答。他认为普遍性是一种存在,因为非存在不能被理智所认识,普遍性来源于理智。
阐明事物的个性与共性和普遍性关系的主要目的,还在于说明个别事物存在的原因。在邓斯·司各脱看来,任何事物都有个性和共性,但共性不能成为个别事物存在的原因,因为所有事物共有的性质无法说明个别事物的独特性质。同样,事物的普遍性也不能成为个别事物存在的原因,因为普遍性是建立在共性的基础上的。那么决定个别事物存在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邓斯·司各脱认为是个体性原则。对此,他提出了两个条件:第一,这样的原则必须是确实的存在;第二,这样的原则必须是个体的。根据这两个条件,邓斯·司各脱把个体性原则看成是“个体的差别”或“此性”(individualdifferenceorthisness),如何理解“此性”(thisness)呢?美国学者霍金斯指出,“此性”表现为一个个别的原则。“这一原则是不可能被降为任何其他的因素。个别的不断增加而成为一个统一体,并且成为一般的统一体。因此,对一般的认识并不适合于对个别的个体的认识。”[24]美国的学者A.弗里曼特勒也认为,“此性”并不象征着一般,因为它就是确定我是我、你是你的原则。在我们没有理解“此性”之前,我们不可能理解任何东西,不可能理解“此性”和“彼性”的差别。实际上,对于邓斯·司各脱来说,个别是唯一的存在事物,是个别的存在。[25]邓斯·司各脱的这些强调个别事物、强调事物的个体性的思想,为我们认识他的教育活动和教育思想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邓斯·司各脱的教育活动及思想
作为一名法兰西斯修会的成员,邓斯·司各脱十分重视通过教学、著述特别是辩论活动来宣传其教派的思想和主张。据说,在一次辩论中,他的对手提出了许多论据来反对他的观点,邓斯·司各脱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仅凭记忆依次重复了所有的论据,并且一一加以批驳,使所有在场的人惊叹不已。在教学活动中,邓斯·司各脱十分重视通过争论式的教学方式进行教学。这种方式的主要特点是通过相互排斥的论据即“赞同”和“反对”意见的对比来批驳对方的观点。这种方式广泛地运用在他的论著和辩论活动中。在教育思想方面,邓斯·司各脱是通过他的认识论和伦理学来进行阐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