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伯拉尔从其“意图决定论”出发,反对用行动和后果作为判定罪的标准,也即是反对具有功利主义色彩的后果决定论。他所反对的依据仍然是“意图是罪恶本身”和“无知者不能称罪”。他认为意图决定善恶,无论意图是否实施都不会改变善恶的价值,而效果的大小也不能改变善恶本身,只有意图才真正决定善恶的程度和是否犯罪。他说一个罪的行动和后果或许出自善的意图,或许出自恶的意图。如果是出自善或无知,那么这种行动或后果就不能称之为罪,如果是出自于违反良心的意图而产生的后果则是罪。他说:“我们认为‘罪’这一辞,严格地说只能适用于有意过犯的事上面。”“然而我真不解对儿童们,或对那些尚未得闻应信基督的人们,其不信基督——这诚是一宗不信的行为——怎么应当列为过犯。……虽然我们说他过错,但是出于无知。”“这就是所称为无知之罪,并不带有任何足以谴责,只是做了不适合我们的事罢了。”[144]但是对于那些违反良心,有着犯罪意图而产生出的后果则应称之为罪,他认为:“那些迫害基督或属他子民的人,他们以为应当加以迫害的,他们这样做,就是在行动上犯了罪。可是,倘若他们违反着自己的良心而不这样做的,他们所犯的罪便更严重了。”[145]由此,阿伯拉尔进一步说明了判断罪的标准是意图,而罪的后果或行动只是意图的一种外在表现,这种表现的程度和其产生的影响最终是决定于意图的。他主张对犯罪后果的司法判决不能代替对罪本身即犯罪意图的道德评判,如果按社会效果决定罪的大小,其结果往往是微小的过错被量以重刑,而秘密的或内心的罪恶却不受任何惩罚。因此,阿伯拉尔主张道德判断与司法判断二者应该结合而行,但道德判断应先于司法判断,是司法判断赖以做出的内意标准。这种内意是由人自己根据良心做出的,因此作为个体人虽不能自主决定行动,但他可决定他的意图。所以他应对其由意图产生的行为负责。在此,阿伯拉尔完成了他对意图的善恶决定论的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