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克修会关于教育价值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多米尼克的教育自觉意识。他自小在帕伦西亚接受教育,此后又一直任奥斯马修道院的法政牧师,这毫无疑问形成他对教育认识的最初环境因素;更为重要的是,他这种教育自觉是源于与异教较高智识文化水平相抗衡的需要,这也是与其建立多米尼克修会的原初精神动源相契合、相一致的。他这种教育自觉在多米尼克修会章程中得到了直接的体现,章程写道:“学习并非修会的终极目标,而是一种保证我们的目的得以顺利达成的最为重要而且是必需的手段;同时,如果缺失了学习,那么布道和灵魂得救将无从谈起。”[42]由此表明他所主张的学习和教育是一种手段,是为实现顺利布道、传教和拯救灵魂而采用的工具。在此意义上,多米尼克所理解的教育只是也只能是界定在工具价值的层面之上的,他对教育的注重并非出自自觉的教育热爱,而是源于宗教理想的工具必需。由此出发,他进而指出:“任何一位修道士只有在接受了至少3年的布道训练之后才能在公共场所进行传道。”教育在这里成为传道得以进行的必要前提,揭示出多米尼克本人对教育的重视和对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出于这样的认识,多米尼克甚至可能曾经规定过见习布道制度。这可以从1229年圣·吉利斯的约翰()加入多米尼克修会一事加以印证。约翰是当时巴黎神学教师中的一位世俗教士,一次当他在大学的福音布道会上进行布道时,他指出托钵僧派是福音的最为完美的践履者和体现者。这时他中止了他的布道,并请求在场的修会总会长允许他加入多米尼克会。他的请求得到满足之后他才最终得以返回讲坛继续其布道。以后有学者评论这件事时认为:修会免除了约翰的见习期,允许他立即可以进行布道,这也可以保证他得以继续在神学学校里供职。由此表明,多米尼克在强**育的工具价值时,注意到了教育与实践之间的过渡环节,这种思想在下面所述的他对教学辅助材料的制定中也有所体现。因此,可以说布道的见习期制度是使教育工具价值得以更好实现的完善与补充。但教育的工具性作用则是多米尼克自觉教育行为的核心和魂灵。
2.修会学校教育系统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