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瑟伦的自由观是与他的意志说紧密相联的。关于自由和意志的问题,是一个与教会原罪说有关的哲学问题,安瑟伦对此做了深入阐释,写成了《论意志》和《论选择的自由》,集中论述了他关于意志和自由的思想。
安瑟伦认为,自由是相对于选择的自由而言的,选择的自由则又是与意志相联系的。因此,意志说是自由观的认识前提和基础。他认为意志是介乎理性和欲望之间的一种东西。他指出:“在灵魂中有三个本性:理性、意志和欲望。……意志处于理性和欲望的中间地位,时而倾向理性,时而倾向欲望。当它转向理性时,它就受有理性的和精神的事物影响;当它转向欲望时,它就受肉欲和非理性的事物影响。”[174]因此,意志处于理性和欲望的中间而具有倾向性,或者趋于理性,或者趋于欲望。安瑟伦认为意志的倾向具体表现为两点:一是趋于有用的东西,一是倾向于正当的东西。前者是中性趋向,如果有用的东西同时也是正当的东西,那么它就是善的倾向,反之则是恶的倾向;而后者是为了正当本身,是出自意志本性的倾向。在此意义上安瑟伦认为意志有善恶之分。意志何时为善,又何时为恶呢?安瑟伦认为这与人的选择自由有关,即他们既可选择为善,也可选择为恶。这就涉及人的自由问题。在《论选择的自由》中,安瑟伦对自由和选择的自由做了相应的区分。他认为自由是“意志为了公正本身而保持公正的力量”[175]。正当在此成为意志所追求的目的,而选择则是实现这一目的所需的能力,即自由的能力,这种能力也是一种行善的能力。从自由概念出发,安瑟伦推导出“自由”不含恶因,“恶是与自由不相容的”。选择的自由则是既可选择恶也可选择善的自由。安瑟伦认为正是由于人类具有了选择的自由,才致使亚当和夏娃选择恶而有了人类的原罪,从而使人丧失了真正的自由,即丧失了为了正当本身保持正当的力量。他认为要获得真正的自由,仅靠人类的赎罪是无法实现的,必须是在上帝的恩惠之下,只有靠上帝把真正的自由重新赋予人类。对此,谭鑫田评价道:“这样一来,安瑟伦既使上帝对人世间的罪恶不承担任何责任,又使人们把摆脱人世间罪恶的希望完全寄托于上帝。”[176]这实质上也是安瑟伦的自由意志说的主要目的所在:用哲学推论去论证和解释原罪说和补赎说。这也体现出安瑟伦思想的浓烈的宗教和伦理色彩。
综观圣安瑟伦的思想,它主要来源于柏拉图的理念论和教父们的思想,继承了他们关于信仰高于一切、理念超越实在的精神;在此基础上,他同时又不拘泥于这些思想的束缚,而是以这些思想为认识前提和基础,结合时代对辩证法思想的关注,对这些思想加以改造和创新。例如,注重了人理性精神的彰显,强调人主体性地位在神学前提下的尽可能扩充,提升道德、评判在伦理体系中的地位等。这又开创了以后经院哲学研究的先河。因此,圣安瑟伦可以说是处于思想转折点上的一个关键人物,在他身上,思想的转承启合、承上启下得到了鲜明的体现,因而他不愧于“最后一位教父”和“第一个经院哲学家”的评价。
[1] 安长春:《基督教笼罩下的西欧》,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6页。
[2] C.沃伦·霍莱斯特:《欧洲中世纪简史》,第177页。
[3] 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第472~273页。
[4] 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第477页。
[5] 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第482页。
[6] 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第485页。
[7] 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第482页。
[8] 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第483页。
[9] 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第4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