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自治模式。在巴黎大学,所谓的教师自治并非纯粹意义上的教师自治,因为巴黎大学内教师与学生身份之间存在极大的交叉与重叠,文法学院的教师同时又是神学、医学、法学院的学生,因此其教师自治就体现出一种多层次、多标准的特点。“教师”(faculty)这个词最初出现于13世纪末期,其本意是“力量”“能力”,后来逐渐成为行会分工的代名词,最后取代了“行会”一词,表示相关科目如法学等学者的集合概念。因此从“教师”词源学意义上来说,教师自治所指向的对象也是多向度的。在巴黎大学内部同样也存在着学生团体,他们以民族、国家为标准划分成四个学生群体,即法国、诺尔曼(Norman)、皮卡德(Picard)和英国。法国学生群体包括来自巴黎和所有南欧的学生;诺尔曼则包括那些来自诺曼底(Normandy)、布列塔尼(Brittany)和其他巴黎西部的学生;皮卡德则聚集了那些来自巴黎北部的低地国家的学生;英国群体包括英国、斯堪的那维亚、德国和斯拉夫等地的学生。这些学生群体旨在联合起来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作为群体他们有自己相应的规章。例如,当时的德国人的团体章程就规定团体的目标在于“扶植兄弟般的博爱、互联互睦、慰病助贫、理丧和消除仇恨怨言,陪伴和护送要取得教师职位的人出入考场,以及成员们在精神上的慰藉”[70]。由此表明,当时的学生群体仅仅是一些有如同乡会似的私人团体而已,他们并不关注学校本身的发展,这也是教师团体取得领导地位的因素之一。另外,当时巴黎大学以文法学院的学生数量为最多,而这些学生入校时仅14岁左右,这就使得他们无力承担起如波隆那学生一样的重任,为教师团体主导大学生活提供了方便。同时在教师团体内部也存在教师团体间的敌对现象,如巴黎大学典型的神学与其他教师团体的对立。这种对立主要是出于对大学领导权的争夺。在巴黎大学,由于文法学院的学生基数较大,教师社会地位最低,受圣母院司法官的压迫也最深,因而他们的反抗**加上数量优势使他们获得了大学领导权。当然也有学者对这种观点提出了异议,如法国学者杜尔凯姆(Durkheim)就曾在《教育思想演进》(TheEvolutionofEducationalThought)一书中提出过不同的观点。巴黎大学的教师自治是在与圣母院司法官的斗争过程中,通过不断获得更多的权利而得以实现的。到14纪末15世纪初时,巴黎大学的教师获得了极大程度的自主权:他们有权选举校长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有权指定自己的诉讼代理人;有相应的学位授予权;有对司法官对不合资格教师认定的否决权:有进行自主教学的权力(包括选定教学内容、采用相应的教学方法等)。以前辖制大学事务的司法官权力只剩下在仪式上授予特许证的权力。这些权力的获得表明巴黎大学自治程度的加强。自治虽然一方面有力保障了巴黎大学自身的发展权利,但“过分的自由给自己带来了难以应付的敌手。由于大学过于自信,它敢于起来反抗法国国王,但结果发觉自己的权力便因此消失了”[71]。这是16世纪巴黎大学自治传统衰微的内在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