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拉什代尔所言,波隆那大学的自治同巴黎大学一样是与市民社会斗争的结果,斗争的焦点集中在法律教师资格的取得之上。早在12世纪上半叶,民法博士已享有特别的声誉,拉什代尔对此曾写道:“或许在整个教育史上,至今还没有哪位教师在社会阶层中获得的地位像波隆那的早期博士那样高。”[66]鉴于法学教师的这种崇高威望,波隆那市政府开始介入波隆那大学的办学。柯勒在《教育思想史》(AHistoryofEducationalThought)中指出:“早在1180年便出现了通过合同聘请教师,付给薪水的现象”,据统计,一个世纪后,“在波隆那大学有23名法学博士,除1名由大学自己任命外,其余22名全为政府的公证人。从此城市自治政府逐步攫取了学生行会的权力”。城市自治政府的这种干预发展成为“工资高的教职被限定只能由波隆那市民担任”[67]。实际上波隆那的市民资格成为获得法律教席的必备条件。这对那些从意大利之外慕名而来的学生加入法律教师队伍的梦想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尽管早在1158年,皇帝弗雷德里希·巴巴罗萨(EmperorFredrickBarbarossa)曾颁布敕令(这道敕令有时被错误地认为是波隆那大学建立的标志),规定“把法律上的特殊地位授予伦巴第王国的所有学生:就法律的程序来说,允许学生有选择的权力”[68]。但这一规定仅仅是保证了学生学习的权利而已,对于那些非波隆那籍的学生来说,其出路只有一条,即离开波隆那。1216年市政府的一条规定激起了外来学生出走的决心,政府规定学生必须宣誓效忠于波隆那市而非各自的国家;同时市政府还制定法令禁止法律学生离开波隆那市。这直接引发了1217—1220年波隆那大学的解散。这一方面为许多以波隆那大学为模式的新型大学在意大利其他地方的建立提供了机会,更重要的是为教会介入波隆那大学事务提供了契机。当时教皇洪诺留斯三世在1217年5月27日公开表示支持学生离开。到1219年时,教会介入程度加深,教皇洪诺留斯宣布以后法学博士行会的承认必须经过波隆那副主教的同意,这实际上增强了波隆那大学与世俗政权抗衡的实力。教会的认可同时为波隆那大学带来了许多超越于世俗社会的特权。1291年,教皇尼古拉斯四世(PopeNicholas Ⅳ)宣布“在波隆那获取的民法或教会法学位在其他任何地方也同样适用”[69]。这项规定在1309年由教皇克莱门特(Clement Ⅳ)重新加以确认。教会的这一系列规定无疑保障了波隆那大学自治的最终确立,但同时也使波隆那大学陷入市民社会、教会和大学内部三者之间的互相牵制之中,这种多因素制约为波隆那大学自治在14世纪的衰微埋下了伏笔。
2.大学自治的模式
中世纪大学自治模式有二:一是以巴黎大学为代表的教师自治;一是以波隆那大学为典型的学生自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