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作为来自沙漠地区,经济、文化、政治水准相当落后的阿拉伯统治者来说,他们要管理好幅员辽阔、民族复杂、人口众多、文明程度高于自己的新领土,必然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为克服阿拉伯人统治上的弱点,倭马亚王朝推行了阿拉伯化或伊斯兰化政策。首先,以和阿拉伯穆斯林享受同等待遇为承诺,鼓励非阿拉伯各族人民改奉伊斯兰教;其次,规定阿拉伯语为法定的官方语言,凡官方文件、官方交谈、教育和伊斯兰教用语,一律使用阿拉伯语。这些措施尽管曾经一度引起各地人民的强烈反抗,但随着帝国统治的加强以及阿拉伯语在政治、文化上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帝国境内一些民族逐渐阿拉伯化或伊斯兰化了。这对于促进阿拉伯语在各地区的发展和普及,扩大阿拉伯人统治的社会基础,具有极大的影响。到阿拔斯王朝时,它已不是纯粹的阿拉伯国家,而是以阿拉伯人为主,包括许多信仰伊斯兰教的异族在内的“阿拉伯—伊斯兰帝国”。
750年,阿布·阿拔斯利用伊朗“新穆斯林”的力量建立起来的阿拔斯王朝,在倭马亚王朝行政制度的基础上,参照波斯萨珊王朝的政治典章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中央专制政权。哈里发独揽帝国的政治、军事和宗教大权,他自称是“安拉的继承人”“伊斯兰教的保护人”,同时,制定了一套烦琐的礼仪:新哈里发继位,必须举行下属对哈里发的“效忠宣誓”典礼,并由宰相献上一个美称作为哈里发的名字;每周星期五穆斯林举行聚礼时,必须为哈里发进行祈祷、祝福。这样便为哈里发一职染上鲜明的宗教色彩,使哈里发以宗教的权威来巩固政治统治。
除了确立哈里发至高无上的权威之外,中央政府还组成了以宰相(维齐尔)为首的日益庞大的官僚机构。宰相由哈里发从亲信中选任,权力极大,可总揽全国军政大权,任免各省总督,甚至可以世袭职位。阿拔斯朝初期,宰相多由伊朗人担任。宰相之下设有行政、军事、财务、司法、驿站、工商、农业等重要部门。此外,还有维持社会治安的警察署、专管调查冤狱的平反院、负责管理官民晋见哈里发事宜的侍从室以及主管文书的枢密院等机构。阿拔斯王朝的政府机关比以前更为复杂,官僚机构比以前更加完善。在众多的机构中,国家最关心的还是财政。财政部仍是政府机构中一个最重要的单位,它管理着全国的税收,是帝国的一大支柱。财政大臣及派驻各省的财政总监成为哈里发政府里最重要的人物之一,直接由哈里发任命。
阿拔斯王朝的军队有正规军和常备军两种。正规军以哈里发的禁卫军为核心,包括周围各部族以及从各民族和各地区征募而来的部队。禁卫军主要由波斯的呼罗珊人所组成,后来逐渐由突厥人所代替,其待遇和装备都远远优于其他军队,他们训练有素、组织严密,是哈里发政府军队的主要力量。在正规军之外,还有从各地雇佣而来的军队作为帝国的常备军,他们由政府供给粮饷。
司法是哈里发统治的重要手段。在伊斯兰教社会中,宗教和司法是密切相关的。主持正义,往往被认为是一种宗教义务。因此,阿拔斯王朝的法官往往是从信仰伊斯兰教、精通教义和教律的宗教学者中选拔任命的。各大小城市都设置法官,其除负责办理穆斯林的诉讼案件之外,还负责管理宗教基金和孤寡的财产。后来,解释教法之事,也属于司法部门的职权,因此,法官的职权大,地位高。一省的大法官,其地位几乎可以同总督相比。
阿拔斯王朝还设置了严密而庞大的警察组织,其职责主要是在案件未定之前,协助法院负责侦破工作,同时负责维持各大城市的社会秩序。警察署长还通常兼任哈里发的警卫长。后来警察的职能逐渐由突厥奴隶组建的近卫军所取代,警察组织也因之解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