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悌伦译 刘小枫校
[1] 选自《舍勒全集》卷三。——编注
资本主义首先不是财产分配的经济制度,而是整个生活和文化的制度。这一制度源于特定的生物心理类型的人(即资产者)的目的设定和价值评价,并由其传统传承。若我们与桑巴特共有的这一命题是正确的,那么,根据无因则无果的原理,根据只有通过原因的变化(取消)才能指望效果的变化(取消)这一同样有效的原理,资本主义的没落同样也只有在这种类型之人失掉他们的法统之际才可指望;换言之,要么,在资产者的自身天性和在内在发展趋向中埋有其彻底灭亡的根芽,要么,他们的精神气质至少被另一不同类型的人的精神气质所取代,从而失去自己的法统。
由于对资本主义起源的研究取得了成果,这一问题便必然会提出来;据此,便已不可能指望资本主义在现存经济财产的私有制、生产—分配制发生某种变化(这是所有社会主义政党所要求和期望的)之后会告消失。无论是想通过革命一次性了结,还是想通过遵循所谓现代经济生活内在固有的方向法则(成为大企业的倾向、资本日益集聚到少数人手中,等等)而推行的演变逐渐使资本主义消亡,都不可能(况且,这种所谓发展的方向法则对于农业而言并不存在,在农业上,小企业同大企业相比,具有一种基于植物种植结构和牲畜养殖之本质的、持久性的经济优势,这些是不可动摇的国民经济学的事实)。这种解释问题之方式之所以行不通;原因有二:首先,这种方法想把经济乃至工业这个制度部分从资本主义文化制度的统一体中分离出来,并指望从先改变经济制度达到整体上也是“上层建筑”方面的制度改变(唯物主义的历史观点);其次,这种方法基于一种误识,以为市民类型是资本主义“秩序”的一种后果现象(而非相反,如我们所主张,这一秩序才是“市民精神”的结果)。倘若如此,那么,从另一方面讲,只有当资本主义类型的人及其“精神”失去其法统,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改造本身才有可能,这一点便清楚了。
但是,只要“无产者”的阶级精神至少作为“无产者”(即作为一种通过财产利益联合起来的统一体)之精神,仍是一种共同态度,这种精神本身就只是资本主义类型的精神气质的一种特定变种,因为这种共同态度是按在资产者—国家和资产者—社会中特别的受压迫地位和处境来衡量的。因而,通过作为经济上的阶级单位之无产者单纯数量上的增长,通过与此相应的无产者的政治权力地位和法律地位的增强,改变资本主义制度是绝对不可指望的。只要市民的精神气质还在浸润各种斗争单位,而这些斗争单位只是在反对占有财产又掌握权力的少数人上结成的经济利益统一体和对立体,它们总是在资本主义精神气质的活动空间的内部(而非其外)形成,那么,任何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方式,无论是革命—工团主义的方式还是演变—议会式的方式或旧工联式的方式,都无法实现任何重大成就的许诺。即使工联变得如旧英国工联那般壮大和强力,那么,正如工联史所表明的,工联本身整个充满了资产者的精神。倘若工联依旧又小又穷,如大多数法国工联那样,那么,尽管有无数工团主义的前仆后继行为,它们最终收效甚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