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即使马克思把事物主体当作关系的直接论述是不明确的,他把人和自然(或其物质成分)当作相互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的关系的论述也不是这样:“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不外是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⑤同样,当他断言“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或者说人的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⑥的时候,吸引我们注意力的关系显然不是外在的关系。更确切地说,个人与他的对象被整合到了某种集合之中;他们实际上通过各种关系互相包含,这要求每一个人或物都应被当作一种关系来思考。
当马克思宣称他把“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当作“自然史的过程”①来看待,或把“人本身的自然力”与所谓的其他“自然力”②整合起来考虑的时候,同样的内在关系从另一方面就体现出来了。除非我们赋予马克思一种把事物当作关系的观点,否则,那些把人作为自然的某种延伸以及把自然作为人的某种延伸这样的评论(我仅仅引用了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就只能被当作比喻或当作诗歌性的表达方式来加以理解了。③
第三,如果我们采取的立场是,马克思在事物和社会关系之间划了一条不可磨灭的界线,那么,留给我们的任务就是,解释他在物质世界里看到的是哪种相互作用,以及自然和社会这两个世界之间是如何联系的。马克思是按照因果模式来认识自然发展的吗?他对在经济和宗教中寻找第一因的做法明确表示过反对,然而在经济
和宗教关系中的第一因仍需要得到解释。在为数不多的例子中,他记录了他看到的两个物质对象之间的联系,在这些例子中他显然坚持的是一种内在关系哲学。他说:“太阳是植物的对象,是植物所不可缺少的、确证它的生命的对象,正像植物是太阳的对象,是太阳的唤醒生命的力量的表现,是太阳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表现一样。”④关于太阳对植物的影响,我们多数人都倾向于对它作因果解释,而马克思却认为它是太阳本身的一种“表现”,是太阳表明自己是什么的一种手段,并且按照这种方式,这也是太阳的一部分。
为了阐明这一点,马克思补充道: “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自己的自然界,就不是自然存在物,就不能参加自然界的生活。”①由于是一个自然存在物,所以,每个物质对象都不仅仅只是它的任何一个体现出来的或易于分离的一部分。作为自然存在物,太阳和植物在它们自身之外存在着它们的自然界(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因而它们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相互包容在一起的,并且是它们各自的概念所表达的全部含义的一部分。②
能够证明马克思坚持内在关系哲学的,不仅是马克思用因果关系很难解释物理现象,而且(正如我业已说明的那样)——还在于把关于自然界的常识性观点与他的社会关系观结合起来会引起诸多问题。悉尼·胡克(SidneyHook)本人就是一个引人注意的批评者的例证,他将马克思的社会关系(对此他给出了一个较好的解释)与自然对象明确地割裂开来。胡克声称,“马克思的总体性是社会性的并受其他总体性的限制”,而且“对马克思来说存在无数的整体而不仅仅存在一个独一无二的整体”。③这引起了一个实际的问题,即如何解释物质世界对社会现象的影响。例如,如果生产方式包括机器和工厂(物质对象),而且包括人们使用这些对象的方式和它们自身(社会关系)相互协调的方式,那么我们如何解释马克思关于生产方式制约着其他社会领域所发生的一切这种论断?前者体现了一种强调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解释,因为这是一种社会关系通常介入其中的解释;而后者体现了一种对这个论断的因果性解释,因为这是一种物质对象通常介入其中的解释。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