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由国家主持一种一般的教育,这无非是要用一个模子把人们都铸成一样;而这个模子又必定是政府中有势者——无论是君主、是牧师、是贵族,或者是现代的多数人民——所乐取的一种,于是就不免随其有效和成功的程度而相应地形成对于人心并自然而然跟着也形成对于人身的某种专制。这种由国家设置和控制的教育,如果还有存在之余地,也只应作为多种竞赛性的实验之一而存在,也只应以示范和鼓舞其他教育机关达到某种优良标准为目的来进行。实在说来,只有当整个社会状态落后到不能或不想举办任何适当的教育机关而非由政府担负起这项事业不可的时候,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考虑之下,才可以让政府自己来主持学校和大学的业务;正如一国之内若没有某种形态的私人企业适于担负工业方面的重大工作,政府便可以自己举办联合股份公司的业务。但是一般说来,如果国内不乏有资格能在政府维护之下举办教育事业的人士,只要法律既规定实行强迫教育,国家又支付贫寒子弟助学金,以保证办学不致得不到报酬,那么,他们就会能够也会情愿根据自愿原则办出一种同样良好的教育的。[35]
显然,在约翰·穆勒看来,政府或国家的教育职责应只限于推行强迫教育并提供资助,而不必直接办理学校和过分干预教育事业,以免破坏英国历来由私人或宗教和慈善团体办理学校的传统,同时也可确保学生个人的性格的充分自由的发展。他的这种思想在当时有一定的代表性。著名的《1870年初等教育法》以折中的“填补空缺”为原则(由公办学校填补教会学校的不足),就和这种思想有关。
二、论自由教育
约翰·穆勒曾于1865年被选为苏格兰圣安德鲁斯大学3年一任的名誉校长。根据苏格兰大学的传统,名誉校长一般由校外著名人士担任、由学生选举,主要任务是代表学生说话和保护学生利益。约翰·穆勒因当时正忙于议会选举和其他政治事务,故他在圣安德鲁斯大学的就职演说一直推迟到1867年2月1日才进行。他对190名学生演说了约两小时,主要内容是关于大学教育和自由教育的问题。
约翰·穆勒把教育分成三类:一是基础教育;二是自由教育或普通教育;三是专业教育或职业教育。
约翰·穆勒认为,基础教育主要应由中小学负责。而当时在苏格兰,很多中学未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充分地讲授青年人所需的各门学科的知识”,结果“大学不得不做许多本来应由中学所承担的工作”。[36]英格兰学校的情况则更糟。因此,约翰·穆勒提出,英国的学校教育必须改革。
约翰·穆勒认为,大学应实施自由教育(普通教育)。大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智能,加强他们的哲学修养。而专业教育最好由法律、医学、工业等专门学院去进行。对此,他在《演说》中做了详尽的阐述。约翰·穆勒指出:
大学不是进行专业教育的场所。大学并不打算传授人们谋生所需要的某种特殊的知识。大学的目的不是培养能干的律师、医生或工程师,而是培养有能力和有教养的人。应该在大学之外设立提供专业教育的公共机构。最好能设立法学院、医学院,还有工程学院和工艺学院。[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