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根本政治立场是主张“人民与贵族阶级的联合”,始终赞成君主立宪政体。他认识到,“人权和自由不是天赋的”,要求国家成为一个伦理的有机体。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应该具有休戚相关的道德关系。个人通过国家可以达到自己的美德的培养和自我意识的实现。
在理论上,黑格尔赞成法国革命的理想。他对自由、平等、 博爱、人权等资产阶级理想用唯心主义的术语加以了重新阐述,但是,他提倡的是精神、道德、哲学革命。在实践上,他一直反对暴力革命。
黑格尔的早期和晚年的政治态度也有所变化。早期,他比较有民主自由思想,强调立宪的一面,关心人民、资产阶级和市民的利益。晚年,他的政治态度趋于保守,利用他的哲学为普鲁士君主政体做辩护,比较强调君主的权力,成为普鲁士政府的官方哲学家。
2.论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黑格尔认为,无论对国家还是个人,伦理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真实体现。伦理具有其生长发展的过程,它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家庭——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的基础是婚姻。婚姻不仅是一种市民的契约关系,也是一种精神的统一。家庭的生命具有时间性。它随着父母的死亡或子女的长大而消亡。家庭在教育子女中完成了其使命,过渡到市民社会。
二是市民社会——直接的伦理精神解体,通过法律维持市民的需要、人身和财产,形成各个独立的成员的联合。市民社会的发展分为三个环节:第一是“需要的体系”;第二是司法;第三是警察和同业公会。
三是国家——伦理精神通过分化、中介而完成自身的辩证统一。“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是客观精神”。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从而抹杀了国家的阶级性。
黑格尔试图通过伦理把个人、社会、国家联结起来。法和道德本身没有现实性,它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作为伦理的体现者存在。对个人而言,个人的权利和道德自由以社会性的、客观的伦理实体为归宿。伦理的规定是个人的普遍本质,是调节个人生活的力量。对国家而言,国家是自觉的伦理的实体,是具体自由的现实性。
三、人的发展观
(一)人的地位
黑格尔是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论述人的发展问题的。他认为,自然是外化了的精神。人类本身是上帝按自己的形象制造出来的。但是,他所说的上帝实质上是对象化了的人的理性、自我意识。神的本性和人的本性是一样的。上帝是“神人”(Gottmensch),“人类是上帝,上帝就是人类”[28]。“人类认识上帝,只能以上帝在人类之中对它自己的认识为范围,这种知识是上帝的自我意识,但也就是上帝关于人的知识,而上帝关于人的知识就是人关于上帝的知识”[29],教育是神圣的典范在个体身上得以实现和呈现的过程。
那么,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如何呢?黑格尔认为,“人是理性化的自然说明了所有人权力平等的可能性”。所有的人在自然中都是相同的——是神的代表。因为上帝是神圣、无限的,他能完全地充斥在个体中,所以人的手足之情的确定性在于上帝的这种“父亲的身份”。因而在人类组成的一个神圣的大家庭中,每个人帮助其他人,也被其他人帮助。因此,人的教育只有通过相互帮助才成为可能。
人与自然的关系又如何呢?黑格尔认为,自然仅是内部精神凝聚的外在表现形式。它不仅是相对于精神的事物,而且也是精神的一个特殊方面。自然是精神产生的最低级的形式。从无意识的无限扩展到意识的集中存在的恢复过程中,最高形式是个性化的人的自我指导行为。因此,人作为实际的无限的精神的浓缩体存在于这个世界中,有着无限的不可避免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