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希腊,尤其是梭伦改革以来,社会的道德要求常常是用格言、忠告和法规的形式提出并确定下来,作为法律颁行,使这些要求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德谟克里特非常重视法律的作用,在他看来,“法律意在使人们生活得更好”[38]。同时,他和梭伦一样,也认识到了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因此,他接着说道:“这只有人们自己有成为幸福的人的愿望才能达到,因为对那些遵从法律的人,法律显然是适合于他本性的美德的。”[39]然而,对那些没有认识到法律的必要性,不遵从法律的人来说,法律还只是外在的强制和暴力,没有成为他们内心自觉自愿的要求。所以,德谟克里特提出鼓励和说服的道德教育方法。他认为,法律和约束能使人知道不该做不义的事,在表面上禁止人做不义的事,而鼓励和说服不仅使人知道不该做不义的事,还使人懂得为什么不能做不义的事,从而在内心里除去为恶的念头,滋生行善的愿望,自觉主动地去做符合正义的事情。正如他所说:“用鼓励和说服的言语来造就一个人的道德,显然是比用法律和约束更能成功。因为很可能那种因法律禁止而不行不义之事的人,在私下无人时就犯罪了;至于由说服而被引上尽义务的道路的人,似乎不论私下还是公开都不会做什么坏事。所以照着良心行事并且能知其所以然的人,同时也是一个坚定而且正直的人。”[40]
3.自律
早在毕达哥拉斯那里,就强调了人要有自尊心,每天都应该反思自己的言行,从而做到无论是别人在跟前还是自己独处的时候,都不要做一点卑劣的事情。但他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清洁灵魂,使灵魂离开肉体时获得永生。德谟克里特摒弃了他的宗教神秘主义思想,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德谟克里特提出“良心”这个概念,他认为,人和一切生物及偶像的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人有良心。他说:“那些偶像穿戴和装饰得看起来很华丽,但是,可惜!它们是没有心的。”[41]德谟克里特所说的良心包含了同情心和羞耻心等。他认为,人与人之间,甚至城邦之间、同盟之间,应该相互关心、同情。在谈到人的道德修养时,他强调人要自尊、知耻。他说:“保持尊严地忍受贫穷,是贤智之士所固有的特性。”[42]“做了一件可耻的事的人,应该首先对自己觉得惭愧。”[43]在他看来,一个人难免犯错误,犯了错误之后,最重要的是要有自尊,进行自我反省,在内心对错误的行为感到羞愧。他说:“对可耻的行为的追悔是对生命的拯救。”[44]他强调要严于律己,善于自处,要学得在自己面前比在别人面前更知耻,即使在独自一人时,也不要说坏话和做坏事。他说:“不应该在别人面前比在自己面前更知羞耻,而应该在一个人也看不见时和在大家都看见时一样不做坏事。毋宁在自己面前应该更知羞耻,并且把下列箴言铭刻在自己心上:丝毫不做不适当的事。”[45]
此外,德谟克里特还十分关注政治教育。尽管德谟克里特不是政治活动家,但他关心社会政治,关心整个国家的命运。普鲁塔克在《反科罗特》中记载说:“德谟克里特劝人受政治科学方面的教育,这科学是极重要的,并劝人从事那种人能借以实现最伟大最美的事物的工作。”[46]联系德谟克里特所处的历史时代以及他所持的政治立场,不难看出,他所说的“最伟大最美的事物”是指奴隶主民主制的再度繁荣。伯罗奔尼撒战争后,民主制日益衰落。陈村富先生在《希腊哲学史(第2卷)》中对希腊民主制衰落的表现做了精辟的概述:“一方面是民主派的首领堕化为demurgogue(煽动家、蛊惑者)。他们讨好群众,愚弄群众,将公民大会变成他们争权夺利、打击异己的工具。另一方面是作为民主制力量基础的公民群众日益失去生活自主,成为靠城邦养活的‘糊涂而又任性的老头子’(阿里斯托芬语)。他们失去了伯里克利时代的政治热情,或者不参与政治活动,或者将参加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仅仅作为取得津贴、维持生活的手段,因而往往受人操纵、支配,成为蛊惑家进行政治角逐的工具。”[47]在这种情况下,德谟克里特强调公民的政治教育,客观上企图一方面,提高统治者的素质,使国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唤起公民的政治热情,提高其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发扬独立自主的精神,以挽救当时的政治危机。这具有一定的远见,然而,这种试图通过教育来拯救政治和社会的理论只能是一种善良的愿望而已。
德谟克里特一生没有四处讲学,也没有创办学园,他对教育问题的思考掺杂在他的政治伦理学说中。从某种意义上说,德谟克里特的教育思想是出于一个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哲学家关心国家和民族的命运而阐发的。尽管他的教育思想比较零散、不成体系,而且还很朴素,带有一些经验的色彩,但不可否认,他仍然给后人留下了一些深刻、独特的见解。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无法读到他的完整的原著,只能从他留下来的只言片语和别人的记述摘录中,发掘、揣摩他的思想,因而无法还其原貌,还可能存在一些曲解,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