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把这一点运用到我们的汽车——自行车这一简单的双边例子中去。对方不想让我搬他的自行车,但我为了能把我的汽车停下,更想把自行车搬走。我充分意识到他欲望的力量,并因而具有一种同等力量的欲望,如果我在他的处境下,应让自行车待在那里。但为了停下我的汽车,我也有一个把它搬走的原初欲望。后一个欲望借助强大的力量获胜。相反,如果位置对换了(自行车是我的,汽车是他的),而且我能以某种方式不让他搬走自行车,从我个人观点来看,情况就不同了(尽管在其可普遍化的性质上没什么不同)。在这个不同的情况下,假设我不让搬走自行车的欲望比对方停车的欲望弱得多;并假设我充分意识到了对方欲望的力量并因而有了一个同等力量的欲望,如果我在他的处境下,我将会停下我的汽车。在这一不同的情况下,我于是又有了两个欲望:让我的自行车待在那里这一原初欲望,及后来的欲望:如果我是对方,我应能把我的汽车停下;而且后者将是较强的那个欲望。因此在这一不同的情形下,我会认为应把自行车搬走。
请注意,尽管在这一不同的情形下,它们仅仅在什么样的个人占据这两个角色这一点上不同;它们可普遍化的性质都是一样的。那就是为什么(而且这既有趣又很重要)在两种情况下结论都是应把自行车搬走;这是因为在这一种情况下,自行车的主人让自行车待在那里的欲望弱于汽车主人停车的欲望。这里,我们在缩影中明白了使我们的规定可普遍化的要求是如何产生功利主义的。而且我们也明白了一旦每一方向自己充分描绘对方的处境,原则上的一致是如何通过我们的推理方法而达到的。将这一方法扩充到多边情况原则上已无任何困难;困难都在于获取必要的了解并正确地进行一些很复杂的思考过程的实践困难。在困难的情况下,只得让大天使来解决了。
6.3.我要提出三个进一步的困难,有两个将留在第10章里讨论。第一个是一位反对者提出的,他说“讨论的所有这些偏好、欲望、动机是什么?我们原本想讨论的是道德。姑且认定,如果我们仅仅根据偏好来表达整个矛盾,较强的偏好将获胜;但道德责任比纯粹的偏好更高且更有权威性(你自己不是说过道德判断是压倒一切的吗?),而且不能放在同一个天平上衡量。在设立你的‘偏好功利主义’方面,难道你实际不也没有给出道德基础,而是把道德扔出了窗外了吗?”我将在第10章第5节里处理这一反驳。
第二个困难是这样的:即使姑且假定,我已经给出了拒斥某些道德判断的理由,我能宣称我已给出我接受任何道德判断,哪怕是诸如“我不应这么做”这样的否定道德判断的理由吗?为回到我们前面所谈的图式化情形(第6章第1节),在那里我收回了下列陈述:关于我的欲望的陈述,我应对某人行某事,我的欲望是,在类似处境下不应对我行此事:我们注意到,我只是不得不抽出这一道德陈述,通过说“它不是我应当的情形”就可做到这一点:没人迫使我接受相反的命题,“我不应当”。但后者似乎才是我们所探求的。让我们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述之:下面三条规定,或规定之否定,是相互一致的:
(1)让我对他行此事;
(2)在类似环境下不对我行此事;
(3)这不是我应当对他行此事的那种情况。
正如我们所说的那样,一位非道德主义者,会同意这三项规定,并毫不犹豫地照着做;只是某人觉得有必要对这种处境采取某种可普遍化的规定,此人被迫在规定“我应行此事”与“我不应行此事”之间进行选择。我将在第10章第7节里讨论这一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