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可普遍化可以推出,如果我现在说对某人行某事,我就受这一观点的约束:如果我恰好与他处境相同,包括相同的特性,更具体地说,有相同的动机状态,那么也应对我行同等的事。但他现在所具有的动机状态与我自己目前的动机状态完全相反。例如,他可能很不想对他行我所说的应对他行的事(这包括我行此事的限定)。但我们明白,如果我向自己充分描绘他的处境,包括他的动机,我自己会要求一种相应的动机,表述为这样一条规则:如果我立即就处在那种处境下,不应对我行同等的事。但这一规则与我最初的“应当”命题不一致,正如我们一直假定的那样,如果那是限定的话。因为,正如我们刚才理解的那样,我应对他行此事这一命题,使我受这一观点约束:若我在他的处境中,就应对我行此事。既然“应当”是限定的,这就使在那种处境下对我行同等的事这一规则成为必要。因此,如果我对他的处境完全了解,我就面临两个不一致的规则。假定我目前了解我提出的受害者的处境,我只有放弃我最初的“应当”命题,才能避免这样的“意志上的矛盾”(参见康德作品,1785:58)。
6.2.然而,这里仍有一个问题,是关于在我自己的偏好与我的受害者的偏好之间的冲突问题。首先存在把他的偏好与我的偏好在强度方面作比较的困难,我们将在下一章里处理之。我如何说哪一种偏好更大呢?又大多少呢?但即使假设我们能克服这一困难,问题在于,为什么我的偏好,如果比他的偏好较弱的话,就应从属于他的偏好。而且如果我的偏好比他的偏好更强,它们确实应高于他的偏好吗?例如,假设我认为我对他所要做的是把他的自行车搬开,以便能停下我的汽车,而且他对我这么做有点反感(不是因为他不喜欢别人干涉他的财产,而仅仅是因为他想让它待在那里)。看来这一问题在多边情况下更为紧迫,在这些情况下,许多人的偏好受到影响;但我们首先在这个简单的双边例子中来处理这一问题并无害处。
正如我们在我们自己的偏好彼此矛盾的情况下所做的那样,我看不出在这里不采取这一解决办法的任何理由。例如,我们把情况稍修改一下,假设是我自己的自行车,而且搬动它有点不方便,但无法停下我的汽车更不方便;于是我自然会去搬走自行车,谨慎地讲,认为那是我应当做的,或者,总而言之,是我最想做的。回到双边情况上来:我们已确定,如果我对另一个人的偏好有充分了解,我应要求与他有同等的偏好,这些偏好是关于若我在他的处境下应对我行什么事的;这就是些现在与我最初的规则相矛盾的偏好。因此我们并不存在偏好或规则的人际矛盾,而是个人自身内部的矛盾:这两种互相矛盾的偏好都是我自己的。因此,我将以处理我自己的两个最初偏好间的矛盾恰好一样的方式来处理人际矛盾。
由是多边情况下的困难看来已不如乍看起来那么难了。因为它们所内含的是人际矛盾,不管多么复杂,也不管涉及多少人,只要对他人的偏好有充分了解,都可以把它们归结为个人内部矛盾。既然在我们每天的生活中,我们能解决很复杂的个人内部的偏好矛盾,为什么我们不用同等的方式来解决这类特殊矛盾,我看不出不这样做的任何理由,这存在于我们对他人偏好的意识之中,他人之偏好与使我们的道德规则可普遍化的要求相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