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就单称祈使句来说,不存在任何可与表示“态度”的那种价值判断之赞同论相类似的东西。[4]但关于全称祈使句却有可能建立这样一种理论。假如某人说:“不要对人落井下石”,我们就会很自然地说,他表达的是关于落井下石之行为的一种态度。要准确地定义这种态度或建立一种认识该态度的标准是极端困难的,正如我们很难准确地说道德赞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赞同而言是什么一样。要刻画由全称祈使句所表示的态度之特征,惟一可靠的方式是说“人们不应该(或应该)做某事”;而要刻画由道德判断所表示的态度之特征,惟一可靠的方式则是说“做某事是错误的(或正当的)”。对某一确定的实践持一种“道德赞同”态度,即是具有一种在适当时机认为该实践是正当的气质倾向;或者说,如果“认为”本身是一个倾向性的词,那么,这种道德赞同态度就是认为该实践是正当的;而我们认为其正当的想法,可能是由我们的行为以某些方式泄露或展示出来的。行为主义者可能会说是由我们的行动以某种方式构成的(首先,当时机来临之际,我们便做出这种行动;然后说它们是正当的,继而又用别的方式来赞许这些行为;如此等等)。但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当某人认为某一类型的行为是正当的时候,他究竟在想什么?对此我们是无法解释的。同样,如果我们说:“不要对某人落井下石”表示了要人们不应该打他之类的态度(或者说,这句话表示了憎恶打人的态度或对于打人的一种“反态度”),那么,对于某个并不理解我们正在解释的语句的人,我们原本就不应该对他说任何可以理解的事情。
我想强调的是,我并不是企图反驳这些理论。它们都具有这样一种特征,即:如果用日常语词来说,就它们的主要论点来看,它们所谈的并没有什么可以反对的地方。但是,当我们试图理解它们是如何解释那些致使它们苦恼的哲学困惑时,我们不得不把它们解释为是不可信的;或者发觉它们只不过是在用一种更为复杂的方式解决这些相同的问题而已。包含着“赞同”这一术语的语句是如此难以分析,以至于用这种概念去解释道德判断的意义已不合常情。因为在我们知道“赞同”这个词以前,我们早已学会了道德赞同;同样,用愿望或者别的感情或态度来解释祈使语气的意义,也可能有悖常理。因为在我们知道“愿望”“欲望”“憎恶”等比较复杂的概念之前,我们早已学会了如何对各种命令作出反应,又如何去使用各种命令。
1.7.现在,我们必须考察另一类理论,这些理论是与我们刚才考察的那一类理论同时提出来的。其主张是,道德判断或祈使句在语言中的功能(此类理论常常将这两者等同起来),是在因果意义上影响听者行为或情绪的。R.卡尔纳普教授就写道:
实际上,价值陈述不外乎是以一种使人误解的语法形式提出的命令。它可以影响人们的行动,这些影响可能与我们的愿望相符或不符;但它既不为真,也不为假。[5]
艾耶尔教授也写道:
伦理学语词不仅仅是用来表达感情。它们还适合于引发感情,因而也适合于刺激行动。的确,它们中的一些被人们以这样一种方式给予它们所在的语句以命令的效果。[6]
在更近时期,斯蒂文森教授也精心论证了这种观点。[7]在此,我们又遇到这样一种理论,它在口语层次上可能无伤大雅,但由于它把使用命令或道德判断的过程等同于其他在事实上明显不同的过程,因而产生了一些哲学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