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较温和的相对主义也同较激进的相对主义一样,同意人们对相同的主题会产生互相冲突的伦理判断;但后者的差别在于,它认为有一个回答伦理问题的惟一合理的方法。它还进一步断言,甚至当我们把这一方法运用于极其完备的信息数据时,有时也不大可能在互相冲突的伦理判断之间作出决定。在实践上,这个“有时”出现的地点和频率是一个重要问题;但我们暂且搁置一下这个问题。方法论的相对主义是真的吗?能站得住脚吗?
我们已经承认较温和的相对主义和激进相对主义共同具有如下观点:即两者都认为,人们对相同的主题有互相冲突的伦理判断。但是,如果存在这种相互冲突的判断,它们总是同样有效吗?这个问题很难回答。的确,如果假设它们同样有效的话,就可能前后不一致。我们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某些元伦理学理论和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都一致认为,互相冲突的判断有时是同样有效的。就以韦斯特马克的观点为例,他是一个自然主义者,因此,他认为,回答伦理问题的合理方法是科学方法。另一方面,他认为,“X是错误的”意味着“我对做X事的人们往往有一种出自公正的怨恨倾向”,从他们的前提出发,这个说法与相对主义者的说法一致吗?也就是说,这个说法与两个互相冲突的伦理陈述在他理论允许的意义上同样“有效”的观点相一致吗?是的,它们是一致的,因为我们能够规定它们都“有效”的条件。假设琼斯和史密斯为做一道可口的菜,对该不该拔一只小鸡的毛发生了争执,琼斯说拔毛是对的,史密斯说不拔毛才是对的。假设琼斯确实将对不拔毛的人感到公正的怨恨,进而假设在南美长大的史密斯不会这样做,他对杀鸡前拔毛还是杀鸡后拔毛不感兴趣,无论怎样做,他都吃得香。在这种情况下,韦斯特马克分析说,无论琼斯说“这不是错的”,还是史密斯说“这是错的”,都是真实的和正确的。可能这一结果使韦斯特马克的分析看上去有误,但这就是他的分析中所暗含的意思,这与他的推理和结论都是前后一致的。
但是,断言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同某些其他元伦理学理论,例如佩里的非自然主义,一样都是理想观察者理论的绝对主义形式,乃是一种连贯一致的说法。
我们感兴趣的问题是,前一章中阐发的论点是否会导出相同的结论。
我们在前一章的主要任务是:(1)对于评估伦理陈述来说,合格态度的方法乃是一种“标准”方法,且可以得到充足的理由辩护。(2)伦理陈述或者断言或者宣称或者暗含着,一种相应的态度(例如,在判断取舍时的偏好)满足所有的条件,这些条件为那些掌握足够信息的、有反思力的人们所设定,为的是在社会生活中获得支配性选择的态度。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和这两种观点相一致吗?让我们依次考察一下。
(1)当且仅当两个互相冲突的伦理判断在逻辑上都有可能满足这种方法的条件时,方法论的相对主义才同我们所得出的合格态度的方法的结论相一致。这在逻辑上可能么?当我们思考这一问题时,就会发现,我们对合格态度的方法描述在某一方面是不完善的。它揭示出,我们每个人如何行事才便于决定一个被给定的伦理判断是否有效;它也揭示出,它必须和我们相应的态度一致,才能使这些态度不被打折扣,如此等等。但是,这并没有完全清楚地告诉我们,若一个人的伦理判断通过了他的检验标准而不是别人的检验,该判断是否还有效。人们可以使如下方法成为合格态度的方法的一部分,即一个判断只有通过每个人所设置的检验标准时,才足以成立。另一方面,如果某个特殊的人所作的判断通过他的检验就足以证明该判断的有效性的话,那么,两个互相冲突的判断均有效这一点在逻辑上才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