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普罗泰戈拉的立场多少有些模糊,如果我们想评价该立场,就必须使之明确化。为方便起见,我们也可以对他的观点的两个部分分别处理。即,先复述其理论的第一部分,接着加以详细评价,然后再考虑其理论的第二部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发现,第一部分在理论上要比第二部分更为有趣,更为重要。正缘于此,我们将把“伦理相对主义”这一术语应用于任何理论,只要该理论与被我们明确化后的普罗泰戈拉的第一部分观点相一致,至于该理论对第二部分观点持什么态度则无关紧要。
为了说得更清晰一些,让我们用我的最初陈述来取代普罗泰戈拉的观点,并采用以下说法来作为伦理相对主义的简洁的表达形式:“存在着同等有效的互相冲突的伦理意见”。但是,为了说得更明白一些,需对这一公式化表述作进一步讨论。
首先要注意的是——尽管在我们解释“同样有效”这一短语之前,无法把事实讲清楚——这一陈述是关于伦理意见或伦理陈述的陈述,而不是一个伦理陈述本身。这不同于我们说:“没有任何事情是对的或错的”,也不同于我们说:“有些事情既是对的又是错的”,它是一种元伦理学的理论。
其次,这一陈述是很谨慎的。它并不是说不存在任何对所有人都有效的伦理意见,而只是说,某些伦理观点并不比其他与之冲突的伦理意见更为有效。
第三,我们的相对主义论题并非只是宣称不同的个体有时持有相互冲突的伦理意见。的确,它断定了这一点,但它讲得要更深一步。它认为,互相冲突的伦理意见都同样有效。我们并不是仅仅通过表明人们各执千秋来确定这一结论的,也不是靠表明个体的伦理意见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他们所处其间的文化源流来确定这一结论的。大家都一定同意这一点——尽管大家也一定会承认社会经常产生出一些它自己的道德批判者。我们亦不是靠表明某个既定社会的标准有其诸种理由来确定这一结论的。当然,这些方面都起一定作用,所以,在某一既定的社会中,科学意见亦复如此,尽管我们很难认为这必然会削弱这些意见和标准的普遍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