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在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希望这个人的行为发生变化。例如如果一个人有理性,我们向他提议,利益冲突要求助于他自以为支持的法典原则来裁决。他将发现这是难以拒绝的,他可能拒绝,正像他蓄意违背这一体系的命令一样,但这对他来说是很难的,因为如果他做了,他将处于这样的境地——公然拒绝去做自己公开准备倡导的事情——人们鼓励他人,或教导他人去做的事情。他将被当作一个不一致的、自私的人而抛弃,并向他人表明出于个人利益,他拒绝接受自己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自私的不一致是明显的,因为这种拒绝是以他通常准备赞同,或鼓励他人奉行的道德原则为基础来讨论问题,这同对法典的日常触犯形成对比,他无需对后者进行解释,而且它与为人喜欢的法典的不相容也并不那么显眼。
第四种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希望他得到某种鼓励,与自己理性选择的道德体系命令保持一致,而不是与如果他相信所及道德法典不是那种如果他有充分理性就将支持的法典保持一致。
让我们记住所有这些影响——对一个人说明如果他有充分的理性,某一道德法典就是他将支持的法典所产生的影响。我们提醒自己,认识他所支持的法典也是认识对他来说最好的法典(在超越个人利益的宽泛意义上),一种通过使他超越和批评自己的文化传统——尽可能提出明显的逻辑和事实的过程而得到的法典。把这一切记住后,我们由此可以进一步提出问题说,在使一个人识别这种道德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已经向他证明这一法典是正当的了吗?“证明是正当的”一词按照词典解释是一个含糊的术语;但哲学家们经常讨论信仰、欲望和恐惧等的“正当理由”。我想我们应当肯定地回答这一问题;实际上,识别从理性上喜欢的道德法典似乎是目前受过教育的人惟一能够得到的正当理由。人们甚至敏感地提议,把“对一个人来说的道德法典的正当理由”定义为对这种正当理由的说明。或者无疑是更好的说法,人们可以把“对一个人的正当理由”定义为某种说明——摆脱了事实错误和概念混乱,以及荒谬论证的说明,它用于向一个人推荐某种东西,使他摆脱对这种东西的矛盾情结,唤起他的热情,总体上让他满足于这种东西。在这种“正当理由”意义上,对一种作为从理性上喜欢的道德体系(对某个人来说)的识别显然是社会道德法典(对那个人来说)的正当理由。
一直保持开放着的一种可能性是,如果一个人有充分的理性,由他支持的社会道德法典准确地说并不等同于另一个有充分理性的人所支持的道德法典。如果情况如此,那么对一个人来说,证明是正当的道德法典并非必然等同于对另一个人来说证明是正当的道德法典。我已经强调,所有有充分理性的人都将倾向于支持的只是一种简化了的、基本上相近的道德法典。我们下面必须审察,并且有可能修正这种相近性。
注释
[1]P.E.斯特劳森(作品,1974,第1章)对这一观点以及下面一些观点进行了富有洞察力的说明,在本文中我争论中的主要观点并不苟同。
[2]对于获得道德标准的一项当代知识的出色调查,参见霍夫曼作品(1970)。一个有趣的思考参见柯尔伯格作品(1969、1971)。
[3]我在1959年时已经考虑过这些问题,参见第7~8章。
[4]关于一些这样的契约过于简单化的有趣的主张,可以参见C.D.约翰逊作品,1975A,1975B。
[5]参见马丁·霍夫曼作品,1970。
[6]参见彼得·辛格作品,1973。
[7]读者可能感兴趣J.A.杰克逊1972年编写的著作,本书讨论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关系到重要的文献。拉尔夫·林顿作品(1936,第十五章)对社会制度有非常敏感的讨论。
[8]关于道德责任和社会公共机构责任之间关系的有吸引力的论述,可以参见迈克尔·斯托克作品,1970。
[9]参见一篇有价值的论文(R.M.黑尔作品,1976),它论述了这一概念。
[10]人们可能提出这样的问题:相应于这些变化,如何可能作出安排,因为我的道德法典描述是对一种结果的描述,而不是对这一结果如何被修正,以便满足变化着的社会需要的描述。对这一问题的部分回答已经作出了。从好的方面说,如果道德动机是由诱导的方法来教授的,那么就必须对变化作出反应,因为如果局面发生变化,不再有人被伤害之后,便不可能教授由于某种行为伤害他人等倾向而对这种行为产生反感。相反,对于一些从前没有造成伤害的行为,“诱导的方法”可以促使产生了一种新的反感,也就是新的义务。
而且,如果所描述的道德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系统很好地发挥作用,那么人们就应有某种关于什么是道德、道德上的反感为什么建立起来、何时要求变化以及如何带来这些变化等的意识,这些意识是在早期的生活中由父母和道德教育者们培养起来的。简言之,一个长期的道德系统不能在缺少道德哲学和道德教育的情况下,很好地发挥作用(也包括道德教育心理学)。我在后面还要论述这一点。
[11]沃诺克作品,1971,26页;也可以参见图尔闵作品,1950,第十章第二节;罗尔斯:《正义论》,1971,133页;怀特利作品,1976年,尤其是90页。我并不认为这些作者在谈论道德的“功能”时,观点是一致的。
选译自[美]R.B.布兰特:《善与正当的理论》,牛津,克莱伦敦出版社,1979。肖巍译,万俊人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