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每一个人都具有犯罪感或者不赞同的动机或倾向——构成他个人道德法典的动机和倾向,为什么人们还想知道,如果他是一个有充分理性的人,自己最倾向于支持哪一种规范呢?这一方面是因为我们意识到个人与社会的道德法典之间的不同,以及这样一个过程——通过社会的道德法典,一个特定的道德系统被永久化了,针对个人,我们大体上把它称为“社会化”和社会法典的“文化传授”。我们喜欢知道在这些法典中,哪一种是“正当的”,也就是说尽可能利用事实和逻辑作出评论。我们并不喜欢认为自己的道德思考只限于与自己的直觉保持一致;我们喜欢超越传统,在传统之外看传统,发现更基本的批评指向何处。目前在对一个有充分理性的人将支持的道德法典进行识别过程中,刚好做到了这一点。我们将发现,这一过程如何为非理性的禁令带来启示,就像识别一个人的理性欲望所表明的,自己的哪一种欲望或反感没有反映与现实世界的敏感关系一样。因此在识别社会道德法典过程中,你似乎倾向于支持如果你是一个有充分理性的人,将摆在你面前的东西(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如果有理性将产生这种结果,认识自己就将支持某种东西);它将使你逃脱自己的道德传统,趋向于一种尽可能接受事实和逻辑批评的更客观的立场(在与现实世界有更多联系的意义上,正像定义所讲的理性欲望一样)。识别这一立场并不依赖于价值判断;更不只是找到一种尽可能与所谓“道德直觉”保持一致的立场问题,因而对它的识别似乎有某种重要性。
在赞同识别这种立场的重要性时,需要进一步考虑一些事实。让我们自问:假定我们成功地向一个人(如果他有理性的话)证明,某一道德法典是要他先于所有其他的道德法典来支持的,根本没有其他法典可以置于这一法典之先,这将对他产生什么影响呢?
首先,如果我们向一个人说明:如果他是有理性的,这就是他所接受的东西。那么影响是他将支持这一体系,同样也会支持人们推行的任何长期的政策。这种支持是什么呢?对于教育方针(如拟定一个早期道德教育的方案)的支持,公开地拥护一种对所做之事有益的制度,对于这一制度投赞成票等。
其次,如果他从前疏远道德,那么影响是他现在倾向于“不再疏远”。这意味着下面的含义。一个想去做被自己社会道德法典所禁止的某种事情的人,自然要对这种限制感到恼怒;他也不乐意成为批评和不赞同的靶子,尤其是当他把这种道德看成不合理的禁忌和习俗时。当一个人有这种想法,对批评和限制感到恼怒时,我们可以说他疏远了道德。但是,如果现在我们能向他说明:(1)如果他有理性的话,这种道德法典来源于他置于首位来支持的那种道德体系,甚至没有其他体系能够位于这一体系之先;(2)他的不赞成一部分是出自这一道德体系的作用,那么,他的背叛和对批评恼怒的感觉即便不会消失,也一定会减轻,就像我们由于意识到没有危险,而缓解了恐惧一样,也像当我们意识到某种伤害行为是试图促进我们的利益时,而感到不那么生气一样。当我们以这种方式影响一个人对道德体系的反应时,我们能够说,我们已经使他“不再疏远”道德。当然,不再疏远一种理想的道德体系并不必然意味着不再疏远他那个社会现行的道德体系。而且,不再疏远道德并不意味着这个人绝不会选择出于个人利益,甚至违背理想的道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