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倾向于把另一个动机摆在首位,甚至惟一崇尚这一动机:良心,即反感去做被认为是道德上不正当的事情。在这些人看来,鉴别行为在道德上是否正当主要是理智问题,从道德的观点来看,重要的动机只是对已被认定为不正当行为的反感。的确,大多数人越发地相信(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某种为道德要求的可能的行为更强烈地刺激他们去完成这一行为;但是,即便不是在所有社会,在大多数社会里,人们也独自被驱使不伤害他人、遵守诺言和避免某种性行为等。所以我们不想把良心看成惟一的“道德”动机。
依据“标准”水平被驱使完成或者避免的某些行为具有相同的品格特征——品格特征本质上是某种不变的欲望或者某种反感。(布兰特作品,1970)所以准确地说,公正的、诚实的或有良心的人是在某种程度上被驱使为公正行为、说真话以及尽职尽责的人。并非每一种行为特征都恰好关系到某一行为动机。一些特征刚好导致对事态的欲望或反感,例如仁慈关系到他人的利益和幸福。品格特征不必关系到道德动机,例如野心或贪婪。
(B)犯罪感和不赞成
当一个人的行为与这种动机相反时,他感觉到不舒服:犯罪感或受良心的谴责。如果另一个人的行为与观察者的动机相反(以观察者被驱使避免的方式来行为),观察者将倾向于对他持一种反对态度:困惑、厌恶、愤慨或者愤恨(或许他碰巧成为行为者无法让人接受的行为的受害者)[1]。至少对于复杂的个人和社会,那些显示出缺乏相应动机的行为唤起了这些反应。如果行为是出于不小心,或是现实局面不可避免的错误结果,或者如果这个人当时不能做他认为的正当之事等情况,那么这种反应就不会出现。在这样的情况下,行为者是有“借口”的。可即便如此,行为者通常也会对自己的行为感到不舒服,如果有人受到伤害,也将作出某种补偿。
人们并不喜欢其他人不赞成自己的行为,如果一个人知道其他人不赞成自己所做的事情,他将感到不舒服,我们也能够把这称为“犯罪感”。(当人们不赞成时,他们可能冷漠地对待一个人,或者甚至实施制裁,例如对于一种观点不给予好评价;因而人们有理由远离这种不喜欢的态度,这也是为什么他们希望逃避他人不赞成的理由。)其他人将不赞成的认识增强了道德法典阻止行为的效果;而且,它在一个人通过约束过程把握自己的道德法典中发挥作用。但是,如果我们把一个人知道他人不赞成自己时,所感觉到的不舒服的个人倾向说成他的道德法典的一部分是令人迷惑的,他的道德法典要通过自主的犯罪感,即那些来自没有按照自己的道德动机行为而产生的犯罪感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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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钦佩或尊重
与他人对一个缺乏“道德”动机的人所持的否定态度相反的是,对一个其行为体现出不寻常高度基本动机的人的尊重或钦佩。一个被认为高尚的人通常以大多数人不想这样做的善良方式来行为,或者被驱使来行为;或是一个士兵为了保护自己的同志扑向一颗正在燃烧的手榴弹;或是一个传教士留在瘟疫肆虐的地区照顾受害者,他这样做并非是自己职责的要求。在这些情况下,每一个人都以职责要求之外的,为社会欲望的方式来行为,表现出相应的动机水平,它超越了标准(精英们并不赞成达不到这一标准),这些行为有时被称为“分外的行为”。
(D)专门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