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都赞同这样的说法,即使不是所有的社会,也差不多是所有的社会都存在着不同于法律制度的行为约束体系。在这一部分中,我将充分地说明一种这样的体系(下一节将着重说明其他的体系),我们称它为社会的“道德法典”。
什么是社会的“道德法典”?一个群体有某种适于内部所有个人的道德法典。因而让我们从个人的道德法典开始讨论,从广义上说,我们可以称为一个人的“良心”的东西是什么呢?人们起初可能试图强调,每个人都有道德法典,但情况显然并非如此。婴儿就没有道德法典;一个三岁的孩子可能不去翻腾冰箱,这仅仅是因为他知道这样做的结果是打屁股。这样一来,我们就不想强调他有一种道德法典了。事实上,一些成年人似乎也从未超出这种水平,更简单地说,他们根本不具有道德法典,即便是我们认为自己可以说他们有道德法典的话,那种法典也仅仅处于原始水平。他们缺少的是什么呢?我提出以下几方面特征,一个具有这几方面特征的人就确实具有道德法典,正常的成年人具有所有的这些特征,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人与人之间迥然不同。如果一个人缺少下面的某种特征,我们或许可以说,或许不可以说他有一种“道德法典”,这要取决于我们的语言嗜好。
(A)内在动机
一个人会对某些行为(或者不去行为)产生内在的欲望或者反感,例如对违背诺言的反感、对伤害他人的反感,或者对没有为他人提供所需要的帮助的反感。这些欲望和反感有不同的强烈程度。我对谋杀的反感更甚于对违背诺言、没有参加一个自己不应缺席的茶话会的反感。按照第三章描述的法则,这些欲望和反感像其他的内在动机一样影响人们的行为。而且,当人们问及行为者由一种这样的欲望或反感刺激产生的行为有何理由时,他通常能够引出有关的诱发性行为:“我这样做是因为如果我不这样做,我将违背自己的诺言。”
当一个人对自己某方面的行为产生反感时,他通常也对其他人的这种行为产生反感。正像当他反感自己做了某件事一样,当他发现自己可能做的那件事属于这种行为时,他将产生一种避免如此行为的倾向。同样,如果他想到另一个人将要如此行为,他通常也将产生某种阻止他行为的倾向。(尽管今天也存在一种对干涉他人行为的“道德”反感,除非是在避免伤害的情况下。)对自己某方面行为的反感通常并不总能扩及他人。一些行为被看成“个人准则”问题(例如某些性行为),因而这种扩展便不会出现。还有,一个人可能被鼓励为他人作出巨大的个人牺牲,甚至会反感自己不这样做;但他对不这样做的其他人并不反感。或者,当他的道德动机发生冲突时(例如对违背诺言和没有提供帮助产生反感),当他是一个强者和指导自己的行为时,他通常并不期望,或者向往对处于相同境遇的另一个人对成为强者有同样的欲望或反感,并由此指导自己的行为。(麦金太尔作品,1957;拉斐尔作品,1974—1975)
这些内在动机中最重要的东西——我并不是说它们中的哪一部分是道德法典中必不可少的成分——是对伤害他人和没有提供帮助的反感,支持这种反感的是仁慈的基本动机,这在第七章中讨论过了。我们也将看到,仁慈对于借助“诱导”法向他人传授道德动机来说也是重要的(例如对孩子解释某种行为如何典型地构成对他人的伤害,或者是对他人的帮助)。